福鼎玉塘村主任夏品苏涉嫌多起犯罪
2011年3月28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了一期名为《一次检查引发的‘种树’》的节目,揭露了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在违规征用的土地上种无根树对应上级检查的丑事,节目播出后在当地一度引起不小的轰动。‘无根树’之事被报道后,共有十多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立案调查。而经过一年的侦查,仅村民夏云蛟、夏云朝和吴进由三人被起诉定罪。但是村民表示,这些人仅是“替罪羊”,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则是玉塘村主任夏品苏,是夏品苏一手策划了整个“无根树”事件,但因其与本市土地局领导关系密切,土地局领导专程为此事件与夏品苏一同赴北京“灭火”,最终夏品苏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取保侯审,而有没被移送司法机关审判,这其中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最近“房叔”、 “房妹” 、“房婶”在网络爆红,而夏品苏则着实是一位“房哥”,夏品苏从事非法买卖土地活动由来已久。1998年福鼎市火星工业园向玉塘村征用土地,通过村民争取,go-vern-ment共给玉塘村集体补偿15亩土地,按国家法律规定,这15亩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夏品苏一手策划将该安置地转让给他人,轻易把村民集体的利益拱手让人。此后,夏品苏尝到利益的甜头,与本村出纳黄加兴一道,开始了非法收购南湾村民的土地,在我村南湾高速路两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建造地基、房屋数百榴出售(有2004年3月21日夏品苏所立土地卖断契约为证),共涉及土地面积30余亩,从中非法牟取了巨额财富。后来,由于福鼎市go-vern-ment办公室一名官员因涉嫌收受南湾地基一榴被判刑,牵扯出合伙人夏云令(后被取保候审),而事发前夏品苏将高速公路内侧地基以200多万元转手给夏云令,自己金蝉脱壳,至今仍逍遥法外。在高速公路外侧一带,夏品苏则使用爆炸物黑硝爆破山体,建造地基、房屋30余榴,其不仅违法持有、储存、使用爆炸物,更严重威胁高速公路路面安全,而这样的违法行为到今天还在继续。
除此之外,“房哥”夏品苏在我村江窑一带非法侵占了玉塘村东门组的耕地(即罗八垅),于2012年6月份其组织利用挖掘机和爆炸物黑硝非法施工,被市城建大队、市拆违办查处部分黑硝、扣押挖机一台。但在周围山体石缝中埋下大量黑硝,而其中至今有许多仍未引爆。夏品苏多次违反刑法非法购买、持有、使用爆炸物,更留下未引爆的de-tona-tor对周边群众构成极大的生命威胁。群众也数次向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举报,但均无人过问;且福鼎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土地局的办公大楼仅距离该非法施工点不过区区200米,经了解,当地群众向职权部门反映了不下百次,可土地与城建两家执法单位仅到非法施工地走几遍过场,不过蜻蜓点水、敷衍了事。该非法施工至今仍在继续,试问当局,除了不对村主任夏品苏从事非法买卖土地的活动给予查处之外,还对其在此过程中非法持有爆炸物、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视若无睹、置若罔闻、放纵放任,是否渎职、是否玩忽职守?
玉塘村民曾多次向福鼎市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夏品苏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均无疾而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牟取为目的,违反土地监管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部门怎么能让这样一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呢?多年来有关职权部门的听凭放任助长了夏品苏的嚣张气焰,此人更加目无法纪、胆大妄为。2009年夏品苏成为玉塘村主任后,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村集体土地上非法建造五榴地基,随后以其父亲夏云鼎之名义骗取五榴地基补偿款,每榴8000元,共计40000元(鼎城楼国际大酒店对面海湾新城指挥部有据可查)。而在2012年浮山洋征地领取青苗补偿款时,夏品苏又利用职务之便,虚构青苗种类,伪造青苗数目,为身边亲友做假账非法骗取补偿款,玉塘村共有土地面积130余亩,却领取了1000多万的青苗补偿款,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其中大部分流入个人腰包。而玉塘村所属的同城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者,明知其中的猫腻却坐视不理,未经审查即轻易发放数额巨大的补偿款,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流失和浪费,桐城街道难辞其咎!夏品苏利欲熏心,大肆侵占村民利益,俨然已将村委会变成个人违法乱纪、中饱私囊、疯狂敛财的工具。夏品苏在担任玉塘村主任期间,于2012年1月9日擅自将村集体的200多万元资金从福鼎城关信用社(地址:中山中路134-138号)主任周立帮之手支出,供村民梅某某个人使用,从中谋取私利,而此等挪用公款的行为在经群众向市纪委反映后,竟也不了了之。中央纪委、监察部明确表示提倡公众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应优先办理,及时回复,然而福鼎、宁德两级纪委却对玉塘村民的实名举报置若罔闻,难道一个小小的村主任竟让纪检监察部门都无能为力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的立法解释,夏品苏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go-vern-ment从事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等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当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时,即可构成贪污罪,然而这么多年下来,竟无人过问。惩治夏品苏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希望公共安全专家、检查、纪委以及相关go-vern-ment职能部门能够严肃查处,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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