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资本“缩水”债权人由来
<BR>半年前,一家刚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我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向其提供价值120余万元的生产原料,原料全部运送到该公司之日结清全部货款。但后来该公司实际只向我支付了30余万元,余款90万元则出具欠条。近日,我依约向该公司索要欠款时,方知这家公司因部分股东第三期出资不到位,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并在当地报刊刊登了减资公告,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缩水”后其支付能力也跟着“缩水”,我的债权很有可能无法兑现。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还款责任?<DIV> </DIV>
<DIV><STRONG> 读者夏女士</STRONG></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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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STRONG> 夏女士:</STRONG></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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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我国《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DIV><a href="http://www.cxchuncan.cn" target="_blank" title="上海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a>,<a href="http://www.cxchuncan.cn/html/minhangzhuce/" target="_blank" title="闵行注册公司">闵行注册公司</a>,<a href="http://www.cxchuncan.cn/html/fengxianzhuce/" target="_blank" title="奉贤注册公司">奉贤注册公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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