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开发商迟交房6日支付违约金千元
没按合同约定及时交房,永丰县龚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在23日的二审调解中,推迟6日交房的开发商同意支付龚某违约金1000元。龚某是永丰县某单位一名临近退休的老干部。2011年6月4日,龚某看中了一套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别墅,于是当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龚某使用。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2年7月6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该别墅小区的物业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龚某房款及相关手续都已经办理好了,物业公司可以与龚某办理交房手续。 因开发商推迟了6日交付房屋,不诚实守信,违反了约定,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龚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而实际上却在2012年7月6日才通知其物业公司交房给原告,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日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即1560元给龚某。
一审判决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经调解,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同意支付龚某违约金1000元。来源:吉安晚报 路过。 飘过 呵呵,要是我去打这场官司那肯定是输啊,那老大爷的关系够硬,连开发商都敢动 打赢了才那么一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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