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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安县判处首例醉驾案 被告人拘役一个月 ,处罚金200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新闻今日谈    时间: 2011-11-17 19:42
标题: 吉安县判处首例醉驾案 被告人拘役一个月 ,处罚金2000元
11月15日上午,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吉安县首例醉驾案件。

    据了解,2011年9月2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沿吉安县兴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生态公园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发现曾某满身酒气。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6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含量42.6mg/100ml。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吉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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