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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好心出借自己摩托车给他人,不料驾驶时发生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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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此生不换
时间:
2010-4-5 23:23
标题:
好心出借自己摩托车给他人,不料驾驶时发生交通肇事
好心出借自己摩托车给他人,不料驾驶时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人员重伤,受害人在起诉时也一同把车主推上了被告席,然而,是否车主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呢?3月3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肇事人被告蔡某和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公司赔偿原告罗青兰4万余元;出借人(即车主)被告李章颍不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11日,被告蔡某驾驶小轿车到被告李章颍家做客,因担心车子油不够,便借被告李章颍的二轮摩托车上街去买一壶汽油。在去上街的路上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罗青兰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前后共花去医疗费等4万多元。为此,原告起诉向被告蔡某、保险公司及被告李章颍索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某有驾驶证,系合法驾驶人,而且被告李章颍的摩托车也是安全性能完好,符合上路行驶标准的,因此,被告李章颍出借性能完好的车子给合法的驾驶人,并没有任何过错。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不在被告李章颍的掌控之下,该车也不属营运车辆,被告李章颍并不是受益人,故车主即被告李章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摩托车依法购买了交强险,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永丰县人民法院 陈庆荣)
作者:
单曲循环
时间:
2010-4-6 09:08
借车给别人不犯法吧!而且证件也齐全啊
作者:
单曲循环
时间:
2010-4-6 09:09
借车给别人不犯法吧!而且证件也齐全啊!
作者:
泊风清
时间:
2010-4-6 10:45
很无辜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0-4-6 11:06
我发现论坛有个很严重的问题,基本上游客和一般会员发表的话题版主和管理员不会去回复,要是那几个管理员一发表话题,那几个版主呀回的跟什么似的,我觉得没一点意思,还有注册一个会员,要这样那样才能正式发表回复话题,你不觉得很无聊吗?搞这么复杂有什么意义呢?
作者:
kikio
时间:
2010-4-6 12:54
学习。。。。。
作者:
jklm233
时间:
2010-4-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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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此生不换
时间:
2010-4-6 19:40
{:1_175:}
作者:
心在飘
时间:
2010-5-25 14:23
太倒霉
作者:
大地
时间:
2010-6-4 10:34
法律就是这样公正无情.全国报道这种案例还少吗?有机动车的朋友多学点法.通过这一起案例引以为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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