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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原特邀记者温俊营谈 “民企刘老汉”热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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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ngsugar
时间:
2012-3-3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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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原特邀记者温俊营谈 “民企刘老汉”热门事件
纵观新浪博客"民企刘老han"网上公布的法律裁定书,2010年7月2日内蒙古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了内蒙高院和中院关于本案的quan部判jue,发回中院重审。2011年5月25日,巴市中院作出(2011)巴执裁字第1号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2004年民三初字第13号先予执行裁定。至此,两级法院关于本案的生效判决、裁ding已全部被撤销。这就意味着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日兆公司财产和suo有股东的权利均应恢复到金黎轮qi诉之时(2004年)的原始状态。但是,呈现的事实并不是这样,金黎轮等至今仍然单独占据着日兆公司的一切權利,導致刘老漢等股东仍被排除在日兆公司he法权益之外到处流浪申告,合法权yi仍在被侵害之中。為什么会形成这种不正常状tai?本人认为,是因为巴市中院不依法辦案造成的。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De判决、裁定和其ta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銷的,对已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ling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De,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应依法作出责令将日兆公司全部财产返还給原公司股東的裁定并可强制执行。
——法制日报原特邀记者温俊营谈 "民企刘老漢"热门事件
法制日报原te邀记者温俊营有感于两hui召开之际
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岂能beifei法掠夺
巴市中院是依据2004年下达De13号先予执行裁定,把日兆公司全部权利"先予送"给金黎lun的,從形式要件上讲,金黎轮从那时起占有日兆公司是有法律依ju的,也可以说是合法De。但是,在是13号裁定被撤销后,金黎轮便没you了继续占有日兆公司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他继续占有日兆公司的行為是fei法De。所yi,《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人min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bu返还的,强制執行"的强制xing规定。然而,巴市中院在撤销先予执行的裁定之后,却至今没有作出责ling金黎轮返还财产的裁定,这是明显不依法辦案!
从 法理上说,金黎轮占有日兆公司全部权利,不是他抢走、骗走的,更不是刘老汉等民营qi业zhu拱手将自己财产送给他的,而是巴市中院把日兆公司用法律形式裁定执 行给金黎轮的。所以,巴市中yuan有义务把裁定给金黎轮的财产依法再要回来返还给刘老汉等股东。巴市中院不发责令金黎轮返还财产的裁定,他们無权直接向金黎轮 追索财产,金黎輪也没有返还财产的法定yi务,他拒不返还财产时,法院不能立案执行,更无权对他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制裁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措施,对金黎轮 没有任何威慑力。这yang,最高法院、内蒙古高院、巴市中院所作的所有撤销判决和先予执行裁定的裁定书,自然变成了一纸空文!这是我国法律的悲哀,民营企业的 无奈。
附:"民qi刘老汉"原博文《我的亿万财富是怎样被"合法"掠夺一空的?》
2012年3月3日
作者:
liuyu230
时间:
2012-3-30 08:42
可怜的刘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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