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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论坛】细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太多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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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ys2010
时间:
2014-7-8 09:38
标题:
中华论坛】细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太多疑惑 !
【中华论坛】细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太多疑惑 !
发表于:2014-07-07 17:01:58作者:随缘814发短信加关注更多作品
级别:二级士官积分:485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计生法”将人按民族、户口、独与非独分为三六九等,明显违宪!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提倡 - 词性 动词。意思是提议,倡导,希望大家去做。并没有强制的意思啊!!!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没有讲要“双开”啊!!!
作者:
爱分享爱生活
时间:
2014-8-25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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