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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高广友案,纪委专案组被疑“眼睛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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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9:2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溪高广友案,纪委专案组被疑“眼睛花了”
  近日, 近二百家网络媒体对“辽宁本溪高广友案件”进行相关报道,让网民们感觉到社会尚存正义

,从文章的字里行间让人们感到了案件的严重性,强加给高广友的“四大罪行”让人窒息,显现出了本

溪市纪委专案组越权办案、官报私仇、乱抓无辜、干预司法、包打天下的权威,他们把一个五十六岁的

小学沒毕业的普通百姓,而且为本溪市建筑、住房事业做出贡献的小包工头,打包成“中共党员、中专

文化、国有企业的法人”,采取急速接案、火速立案、神秘抓捕 ,充分利用公权利挟私报复以达到他们

打击的目的。
  
  案件背景
  
  高广友原系本溪县小市镇久才峪村一村民。1986年,29岁的高广友个人承包了本溪县小市镇建筑公

司,1990年高广友又被聘为频临倒闭的本溪县第一建筑公司经理,使这一公司起死回生,因此高广友在

本溪县也小有名气。期间高广友一直承包本溪市第二建筑公司第四工程队。
  
  1993年,本溪市水洞管委会(本溪市旅游局前身)想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沒有资金也沒有

技术管理人员,还想格外创收,再加上还需要有一个市县关糸协调的人,经管委会筛选,将成立的氺洞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砸死坑”的方式承包给了高广友。毎年上交10万元,后涨至15万元。1996年后该公

司被旅游局建设局等拖欠大量资金已停止经营。
  
  2000年,水洞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本溪市旅游局、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水洞宾馆、本溪市水洞

风景管理处、本溪市温泉寺风景区管理处、本溪水洞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风景名胜区管

理局培训中心,市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起诉至本溪市中级法院,追讨上述单位拖欠该公司垫付的近千万元

建筑工程款。
  
  2000年10月21日,本溪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上述相关被告总计支付给原告387万余

元工程款及利息。
  
  2002年,水洞房产公司又将本溪市建委下属的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起诉至本溪市中级法院,追讨被

拖欠的500余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决水洞房产公司胜诉。
  
  案件胜诉了,执行起来却异常艰难。胜诉后的8年间,欠款单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

判决。2008年12月1日,高广友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辽宁省高级法院受理后指令丹

东市中级法院执行此案。之后,本溪市建委等部门的欠款陆续被执行到位,待欲执行本溪市旅游局的欠

款时,该案却发生了令人费解的戏剧性的转折,从一个打了十多年平等民亊主体间的民亊诉讼案件,人

为的利用公权利包装成了本溪市反腐倡廉的重大刑亊要案,致此本溪市中法已生效十多年的判决、辽宁

省高法强制执行的裁定都变成了“废纸”!
  
  其原因是高广友三番五次来到本溪市旅游局讨要,惹恼了该局局长何庆伟,何庆伟指使其下属哈长

军以旅游局的名誉举报高广友涉嫌犯有侵呑国有资产罪。
  
  纪委专案组违法办案
  
  1、纪委越权监督:纪委、监察部门监督的对象是所有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

的行政工作人员。那么,高广友即不是党员又不是干部,怎样能变通为纪委办案的对象?只有把它包装

成“党员干部”。故此,高广友在狱中被入党被委任为国家干部。
  
  2、纪委专案组乱抓无辜:2010年8月28日,刚从内蒙海拉尔回到本溪的高广友,被几个不明身份的

人驾驶着一辆悬挂假牌照的轿车带走。两天后得知,带走高广友的就是纪委专案组的人。随后,专案组

相继从天信公司抓走十余名职工,关押在本溪市纪委办案基地—-富华楼,关押时间一个月以下不等,然

而,包括高广友在内的十余人中,没有一个是党员干部。
  
  3、纪委专案组干预司法办案:
  
  (1)、本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査报告中记载,“2011年5月5日,受局长指派,我们稽查一科于2011

年5月,到本溪市纪委8. 22专案组报到,专案组办公地点设在纪委培训中心,市纪委负责整个案件的组

织指导和协调监督,并提供会计、销售等相关资料,我们的工作职责是在专案组组织提供的现有资料基

础上,对高广友所在公司涉嫌逃税的问题进行检查并作出结论。
  
  (2)、2012年2月24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通知律师出庭,对高广友涉嫌犯“逃税、

失职、贪污、挪用”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律师按约提前从北京赶至本溪,2月27日下午5时许,中院突

然通知延期开庭,询问原因和延至何日,中院答复:“听上面的”。
  
  (3)3月29日,中院这次真的开庭审理了,计划庭审两天,告知只允许15人旁听,就在当天下午的

庭审过程中,下午5时许审判长突然接到一张甴法警递上的纸条,然后马上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问其原因,“听上面的”。
  
  2012年4月20日再次复庭,旁听削减至10人。从庭审终结至今快到50天了,该案仍无结论,还在等

上面的指令。
  
  (4)被告人高广友是2010年8月29日(按照高广友自己的说法是8月28日)失去人身自由的。直至

2011年12月13日,时隔1年4个月律师方获准会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时本案早已起诉至法院(2011

年9月30日),非法阻止律师会见的时间如此之长、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情况,在全国

也是不多见的。律师庭审中说:“我在申请会见的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

均告诉要帮我请示、协调,但最后都是很客气地说:现在还不行、还得再等等”。
  
  我们认为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部门,不知法院在向谁请示?受谁左右?被谁剥夺了独立的

审判权?试问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难道还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吗?被人左右的天平称量不出公平!

!!
  
  (5)2012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开庭”的第二天,纪委专案组主任王凯

责成原办案人员张春江等三人到营囗监狱再次取了管委会第一任主任谷元德的证词用来推翻律师取得的

谷元徳的证词,庭审前办案人员已取得谷元徳筆录不下數十次之多。
  
  如是审案让我们这些平头百姓不得不想起儿时的一些游戏!还有象寓言矛与盾的故亊一样!
  
  2012年4月20日复庭后我们才恍然大悟3月29日为何休庭!原来如此!
  
  自己的矛可以用来刺自己的盾,谁坚谁利是由法院裁定吗?应该是法院裁定!可依整个案件审理的

过程看法院如果裁定也还是得“听上边的”吧!
  
  据律师讲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侦察早已终结,这样休庭后再让侦察部门去取证不符合刑诉法的有关

规定。
  
  本溪市纪委专案组,这个“上面”太厉害了。
  
  旅游局假举报得逞
  
  本溪市旅游局领导于2010年8月22日,星期日,把举报信交到本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公安局对哈

长军当天进行了一小时的询问,也就是这一天本溪市成立了以纪委牵头的8.22专案组。当时纪委书记高

成儒,主抓的副书记董斌,专案组负责人王凯。
  
  讨债为何遭举报?高广友太不明智了,何局长有什么要求,你怎么敢不答应呢?你惹恼的是旅游局

局长何庆伟啊!何庆伟的侄子何义是本溪市检察院反贪局一处原处长,现在为什么不是了?因为他参与

打死公安局副局长一案,反贪局与纪委的关系世人皆知,而本溪市纪委二室主任王凯又是办此类案件的

精英。
  
  来吧!拜读一下这封带着红字头的举报信,在共同验证其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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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举报材料的验证:
  
  1、举报材料中,对成立的水洞开发公司所有的注册资金累计525万元,纯属虚假注册,事实上是一

个国有资金分文没有投入的空壳公司。
  
  2、高广友在98年就已辞职,同时多次向旅游局交还水洞公司,旅游局根本无人接管,再者为讨回

欠款,高广友才把法人变更为自己。
  
  3、高广友变更为法人时账户上的507万元根本不是什么流动资金,是每年为应付工商检照从在建工

程努尔哈赤山庄虚拨到水洞账面上,该虚假资额一直挂在水洞公司的帐上至今。
  
  4、公司执照吊销是当年本溪市工商局为清理违法违规企业,规范市场环境而吊销,同时吊销的企

业执照有1800余家,难道这1800余法人代表都构罪吗?
  
  5、讨要和执行回来的款项,完全是高广友垫付的建筑工程款,根本就不是什么国有资金。
  
  6、海拉尔注册的天信公司和在本溪注册的天信公司的注册资金完全是自己自筹的资金,举报信中

完全是一种无任何事实依据的猜测,而纪委专案组却把这种猜测当作事实!
  
  7、水洞公司根本就不是国有公司,只是营业执照上标注是全民性质而已这是当时社会大气候决定

是当时的普遍现象即所谓的红帽子企业。综上对其虚假之处的质疑卷中有铁的证据证明其完全是虚假举

报,并且还有专案组委托的司法鉴定均完全的证明了这些东西的虚假。
  
  试问:1、如果本案无假,为什么律师索要的原始账目图纸等大量资料,至今法院检察院专案组都

不提供呢? 2、值得注意的是8.22专案组对这十分明显的假举报没做任何调查核实就神速立案抓人,十

分耐人寻味!3、旅游局为何出笼这样一个假举报对高广友进行诬告陷害呢?其原因是高广友多次找旅游

局长何庆伟讨要欠款为果,并发生激烈矛盾,高广友没能满足何庆伟的要求便设计诬告陷害!4、作为一

局之长的何庆伟,下手如此狠毒,于心何忍?
  
  本溪市纪委专案组以王凯为组长的一班人,严重违反法律,强烈干预司法,执法犯法,该问谁的责

? 希望辽宁本溪高广友腐败大案能够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网民的广泛关注。保护高广友的人权!
  
  链接:我国反腐败制度正日臻成熟,但各地随意阐释、曲解各项反腐法律法规的现象屡禁不止,进

而导致在反腐败过程中也会产生腐败现象。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是要靠人执行的。如果随意执

行制度或曲解制度,就会影响制度的执行力,那么人治现象必然存在,法治社会难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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