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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11月9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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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7:4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而后三被执行人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11月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杨介华、杨五庚和杨春生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杨介华三人于2008年9月27日与申请人姚小军面谈后,要求姚小军去莲花县拉煤到其三人合伙开办的砖厂,并谈好了价钱,约定过完磅后就付款。2008年9月29日姚小军从莲花县拉煤到其砖厂,煤入库后,杨介华签字证明,煤炭价格450元每吨,净重26.03吨,共计货款11700元。之后姚小军多次到砖厂催款未果,于2008年11月份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令杨介华三人支付姚小军货款11700元,二审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杨介华三人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姚小军于2009年7月6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找到三被执行人劝其履行法定义务,并作了大量的法律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三被执行人置若罔闻,拒不履行义务。


    2009年11月9日 执行人员通知三被执行人到法院商谈此事,但三被执行人到法院后仍然无动于衷,且气焰嚣张,表明态度就是不履行判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执行人员遂报经院长批准对三被执行人一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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