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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为分40万赔偿款婆婆状告儿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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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18:5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儿子在工地突然死亡,媳妇占有全部赔偿款,引起婆婆不满—— —40多万元赔偿款引来了一场婆媳家庭纷争。近日,在泰和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婆婆曾凤(原告)与儿媳王霞(被告)因赔偿款分配而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丈夫工地突然死亡

   文龙生前在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赣江石虎塘航电枢纽工程某标项目经理部打工。去年4月12日早上8时多,文龙在工地从事高空作业时不慎从高处跌落死亡,留下年迈的母亲、年轻的妻子和年仅一岁的儿子文小龙。

    2011年4月13日下午,经协商,文龙生前所在的工作单位赔偿文龙死亡赔偿丧葬及善后等一切费用共计41.8万元,并将该赔偿款存入了妻子王霞的银行账户。同日,王霞支取了1.8万元,并由其堂哥交给了文龙的哥哥,为文龙办理丧葬事宜,余款40万元全部存在王霞银行账户。

    儿媳婆婆争抢赔偿款

    处理完丈夫的丧事后,婆婆怕儿媳带着孙子和巨额赔偿款回娘家,即要求儿媳将儿子的赔偿款中自己应得的拿出来。文龙母亲认为,该赔偿款不是遗产,扣除自己和孙子的抚养费,应当由三人平均分割,即曾凤最少应得13万元。而儿媳则认为,丈夫去世,给自己留下了一个年仅一岁的孩子,自己没有工作,要将孩子养大,还需要很多钱,而婆婆还有其他子女可以赡养,即使婆婆要得,也只能得其中一小部分。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随后婆婆曾凤一纸诉状将儿媳王霞告上法庭。

    法院情理兼顾解纷争

    法院审理认为,王霞领取的各项费用扣除婆婆、儿子文小龙的抚养费及丈夫文龙的丧葬费,余款应属于婆婆、儿媳、孙子共有,应当予以分割。而该款并非遗产,不能按照遗产来分割,只能参照《继承法》,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对老人和儿童适当予以照顾,适 当多分。

    但办案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系婆媳的特殊关系,且被告与原告儿子尚有一个年仅一岁的孩子,决定调解本案,尽力维持原、被告的婆媳关系。开庭当天办案法官即主持双方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功。但办案法官并没有就此放弃,庭后又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双方终于互谅互让,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儿媳王霞拿出10万元给婆婆曾凤,原、被告的婆媳关系也得以维持。
来源: 吉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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