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米培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耐克品牌代工厂裕元干部打员工,工厂偏袒投诉无门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2:2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耐克品牌代工厂裕元干部打员工,工厂偏袒投诉无门
    2012年10月11日上午,罗春被借调到裕元三厂B栋三楼成型F1线中段帮忙,因上洗手间时间长短的问题,与F1线代班班长发生争执。由于感觉委屈,就对他说:“你自己叫人来做,我不做。”这时,他就连说两声“不做就滚”,还用手把我推到输送机台旁边。我质问他为什么要推我?他二话不说,就一拳打到我左边的眼睛和鼻子上。由于事发突然,我连退几步,跌倒在地,致左眼红肿、视觉模糊,鼻孔大量出血,后经过裕元医院治疗两个多月后,眼睛视力下降,鼻子嗅觉失灵。我要求工厂给予申请工伤处理,工厂不予理睬。  ■记者调查
  普工上厕所被班长殴打致伤

  据了解,来信人叫罗春,系东莞裕元老三厂生产线工人。如来信所述,罗春当日被借调到F1线中段工作。期间,因上洗手间而惹恼代班班长晏某,双方进而发生口角。据裕元厂事后组织的调解协议书显示:争执中,罗春用手推了晏某一下,引致晏某对其拳殴,罗春右眼被晏某打伤,经当地派出所调解,由晏某负责赔偿罗春4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次日,罗春认为赔偿太少,要求厂方再处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晏某再赔偿罗春500元。晏某被厂方记大过一次,罗春保证上班期间遵守厂规。

  罗春述称,被打后,深感委屈的他相继找过工厂警卫室、生辅室、工会等部门求助,希望为自己讨个说法,但都无功而返。罗春的说法在其提供的相关录音材料中得到证实。录音中,处理此事的人“理直气壮”,说罗春故意小题大做,“打眼睛是小伤,缺胳膊少腿去法院我就认了。”还警告罗春别过火了,“过火就会有灭顶之灾”。负责调解此事的工厂警卫承认此事中罗某虽未还手,晏某打人有错,但也直言罗春“这种工作态度很让人受不了”(即上厕所不讲一声)。生辅室的答复是,既然双方已私下处理,不好再干涉此事。而厂方工会更是“置身事外”:这个事由警卫室处理,他们处理不了再说。

  1月11日,记者就此向厂方求证时也吃了“闭门羹”。当记者表明身份后,警卫室、生辅室均称负责人不在,不便答复。而厂方工会副主席徐艳梅则称,不认识罗春此人,未听说过此事,更未见他来工会求助。若有其事,会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罗春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本案中,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但是罗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因此也应该归于工作原因。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


  ■律师说法
  罗春所受伤不算工伤

  对于罗春在上班期间被晏某殴打致伤,能否算工伤?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挺俊倾向认为本案中不属于工伤。

  肖律师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罗春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但是其受伤并不是因履行职责,而是因其与管理者之间产生冲突。可见,本案并不符合以上规定。员工上班期间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可依法直接向侵权人追偿。
罗春  13215331354
   

秀米网|联系方式|秀米培训网

GMT+8, 2025-6-9 04:10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