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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法院:亡夫72万元存小姑名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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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21:41: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丈夫意外身亡,妻子王雪莉(化名)在丈夫遗物中发现的一本存折让她与小姑刘兰(化名)走入了一场近一年半的财产纠纷。因为丈夫留下的有72万余元的存折,户头却是小姑的名字。为了取出存折中的存款,王雪莉向小姑寻求协助,小姑不仅拒绝了她的要求,还在不久后以“挂失存折”的方式将存款全部转走。2011年1月17日,王雪莉一纸诉状将刘兰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兰返还这笔存款。

  7月18日,永丰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争议的存款72.081万元中,32万元归嫂子王雪莉所有,其余归小姑所有。

  丈夫生前72万元存折写的是小姑名

  2010年2月中旬,雪莉的丈夫刘方琪(化名)意外身亡。王雪莉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了一本存折,余额为“720813.6”。存折开户名栏中“刘兰”两字让她不解,刘兰是小姑,也就是丈夫的亲妹妹。

  虽然不明白丈夫留下的存折为什么是小姑的名字,想到还有两个未成年儿子要抚养,王雪莉拿着存折去找小姑。小姑并不知道存折密码,王雪莉要小姑协助自己取出这笔存款。小姑拒绝了,并称这钱是哥哥生前赠与她买房用的。

  2010年5月,刘兰通过“挂失存折”的方式,将这笔存款全部转走了。

  在找小姑协商屡遭拒绝后,今年1月17日,王雪莉将刘兰告上法庭。王雪莉向法庭表示,丈夫只是临时借用了妹妹的身份证存款,这72万余元属刘兰的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这笔存款。

  1月11日,永丰县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据了解,这笔钱是刘方琪于2008年10月31日分两次转入被告的账户,且经法院调查了解到,这72万余元的存款为刘方琪生前主要的财产。

  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在被起诉前,刘兰曾称这笔钱是哥哥赠与她买房用的,但被起诉到法院后,刘兰咬定存款是她多年的“辛苦积蓄”。

  属户头“铁的证据”还是属“赠与未完成”?

  对于该笔钱该如何归属,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揭富民表示,本案主要还是需要靠证据说话,证据将决定这笔钱三种不同走向的归属。

  观点一:按实名制度,存款应给小姑

  揭富民表示,如果仅按存折作为证据来看,根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银行开户的户名应认定为存款人为实际所有者,银行存折是实名登记制度,目前直接的书面证据就是这本存折,存款户头就是刘兰,这可以说成是“铁的证据”,登记在谁的名下,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之前,这笔钱的所有权人就应该是所登记的户主。

  所以,这笔钱应归小姑所有。

  观点二:没交付密码,赠与还未完成,存款应归嫂子

  抚州某法院一位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本案中存款入折程序不是小姑办理的,小姑没有持有存折,密码也不是小姑设立的,法庭也可调查出小姑的家境有如此巨款的可能性不大,这足以使法庭确信这笔钱不是小姑所有。

  另外,这位法官表示,如果按另一种说法是“受哥哥赠与”的情况,赠与过程的完成必须要全部交付赠与物由受赠人占有。本案的赠与物是存款,但存折和密码是提取存款的凭证,连存折和密码都没有交付,说明赠与还未完成,没完成的赠与在法律上便可以撤销,这笔钱应归赠与人刘方琪的妻子即王雪莉所有。

  “当然,如果能找出相关协议字据或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这笔钱仅是以妹妹名义存放,实际拥有人还是哥哥刘方琪本人,那就可以更加认定这笔钱的所有权人仍是刘方琪。”揭富民表示,那这笔钱就应该由小姑全部归还给嫂子王雪莉。但是,这也并不说明这笔钱就全部归嫂子所有了,因为这笔钱的一半也属是共同财产,应根据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予以分配,但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属于另行处理的问题。

  观点三:如小姑称“属哥哥赠与”,一半财产应属无效行为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雨表示,这个案子关键是这笔钱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要先判断这笔钱是否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尤其是像本案中的这种重要财产赠与,妻子必须知晓。

  本案当中,如果按刘兰曾私下表示这笔钱“是哥哥赠与自己的”说法,那这个赠与行为有一半是无效的。

  不管私下有过何种说法,但小姑在法庭上已经表明此笔钱属于“个人积蓄”,周雨表示,如果王雪莉对小姑的私下说法进行了录音,就能证明小姑刘兰曾表示这笔钱并非自己的积蓄,属哥哥赠与的情况。

  周雨表示,对于这样的录音,法院也应该采信,因为这个证据直接表明了小姑的自认,也属于合法证据,私自录音的录音证据目前合法性已被法律确认。但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相辅助的情况下,录音是否能作为定案的惟一证据,这种证据效率就需法官综合判断了。小姑如果在法庭上说出“我当时就是故意这样说的”、“我开玩笑的”之类的话,也许就完全可以推翻录音证据的效率。

  经调解嫂子分得32万元

  “将72万余元存款存在妹妹名下,刘方琪是何想法已经难以查实,但按常理来讲,一个人在有妻有儿的情况下,将全部财产无故赠与妹妹的可能性并不大。”本案主审法官、永丰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胡伍根表示,但是目前银行存款的户名又确实是妹妹,而不管刘兰经济状况如何,刘兰的经济状况不能成为本案的主要判断标准。

  据介绍,根据法庭查明,除了一套住房,这笔钱是刘方琪夫妻的主要财产,胡伍根表示,在现有的证据下,王雪莉没有提供能与银行户头的合法证据效率相抗衡的证据,情况对王雪莉及其两个未成年儿子明显不利,如果生硬下判,原告王雪莉败诉的可能性较大,这也很可能使得王雪莉及其两个儿子生活没有着落。

  “受理此案后,我们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情与法相冲突的案件,考虑双方还有亲情的存在,法院对此案选择了先走调解程序。”胡伍根表示,因调解中双方的争执较大,曾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法院多方借力,先后邀请了刘兰的父母以及其亲朋好友参与调解。

  释法讲理,经过6个月间的多次调解,王雪莉与刘兰于近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存款中的32万元归王雪莉所有,其余归小姑刘兰所有。

  文/戴智远傅运华实习生杨玉婷记者程呈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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