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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工人在双休日拒绝加班被企业罰款两审败诉(欢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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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20:48: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简介:企业员工有辞职权。本人因企业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双休日加9.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在2010年11月30日给本人送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二.《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三.《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四.《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五.《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六.《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七.《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被告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没有签署过十二.《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十三.赔偿金73348.20元.按照〈劳动合同书〉第38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十四.2011年6月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明江十五.2011年7月7日被告乔国章委托该公司工会主席范久原告对股权收购请求权、住房公积金、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时候这种自由裁量权被无限抻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十.《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十一.虽然企业以内部的规章制度为由,拒发给原告福利,但在十二.企业与劳动者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本人主张双倍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




上 su(诉) 状
上诉人姓名:杨洪伟
被告:舒兰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乔国章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舒兰市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
企业员工有辞職权。本人因企业未an(按)照《劳动法》规定双休日加班给付200%的工资双休日拒jue(绝)加班,遭到企业的罚款和扣掉当月的技能工资不服,提出与企业jie(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tiao(条)文“對于单位加班加点的要求,企业没有yu(与)劳动者协商,职工you(有)权予以拒绝”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bu(不)用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本人提出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動关系,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勞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當向劳动者支付經濟补偿金。2010年7月8日,yin(因)为在双休日加Ban(班),企业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给付我200%的工资,我拒绝加班,但遭Dao(到)了企业对我的罚款和扣我的工資。2010年8月9日,我向单位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离开了工作19年的岗位。这是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ke(可)是企業不给我付经济補偿金,我于是起诉被告,要求11項诉讼请求:
1.返还对本人的罚款和扣除的技能工资,计682.68元。
2.给付本人解除劳动he(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6674.10元。
3.十六年的加班工资总计71550元。
4.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规定,请求原用人单位对本人的股权以合理的价格收购。
5.两年帶薪休假工资4500.00元。
6.补偿4年住房公积金企业应缴纳的部分.
7.企业与劳动者未签定《無固定期限合同》,本人主张双倍工资51427.53元。
8. 发給2010年年终的福利
9.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在2010年11月30日给本人送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證明书》无效;赔偿本人两年的失业保险金8568.00元。
10.赔償金73348.20元。
11.企业改制后未发完的安置费。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一.《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shu(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7页“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评判如下:1.工资條两枚、被告的罚款单三枚。被告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議,是根据企業规章制度的处理的。本院予以确认。”---企业内bu(部)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的相关法律相違背,违反国家的法律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无效,這是一个常识性的法律知识。shang(上)位法大于下位法,更何况被告方的“规章制度”连下位法都谈不上,充其量算是企业内部的“家法”。当然不能用“家法”代替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难道还没有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大吗?《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13页“本yuan(院)认為,被告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的处罚符合相关規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该主张”--一审法院在這里所说的“相關规定”究竟是依据哪部法律、什么条款ne(呢)?沒有具体说。法院竟然用这樣模糊、笼tong(统)的“法律条**判案依据?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宣布廢止“用人单位不能够对劳动者处以罚款或行政处罚”“企业內部的规章制度不能gou(够)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企業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够也不能够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果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同国家的fa(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无效。”被告称“制定的〈员工违规违紀处理办法〉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却又没有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时的会议内容记录和会议召开时与会者的签Dao(到)。“已向全体职工已向全体职gong(工)公示”,请问:是否公示了就代表合法了呢?举例来说,一个小偷在行窃之前说“大家注意啦,看管好你的东西”可是还是有人失窃,请问小偷在提醒了一些人之后的偷盗行为就合法了吗?另外被告制订的〈〈员工违規違纪處理办法〉〉(舒通职2007.2号)没有在劳动合同附件中体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即使是比照绩效考核,从当月工资扣除,也不能超过工資总額的20%,显然“曠工6天,每天50元,计300元再加上扣除的技能工资144元总共444元”已经违反了“《工資支付暂行规定》从当月工资扣除,但是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20%”这一规定(原告當月工资是680元)。而且原告所谓的“旷工6天”是当月的3个双休日,并非是正常的工作shi(时)间,雙休日上班属于加班。《勞動法》规定“对于加班加点的要求,职工有权予以拒绝”“《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bu(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an(安)排勞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沒有给我200%的工资报酬(有工资条wei(为)证),本人当然可以拒绝加班。劳动法》规定“对于加班加点的yao(要)求,职工有权予以拒绝”“《劳动法》第44条gui(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時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dong(动)者工zuo(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報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gong(gong(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De(的)工資报酬”。用人單位没有给我200%的工资报酬(有工资条为证)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先,本人当然可以拒绝加班。被告辨称“加班已与工会协商”,却断章取义《劳动合同法》中“企业加班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協商并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概念。本人向法院递交的工资条也没有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和双休日加班双工资的体现。
二.《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13页“针对原告第2项訴请给付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補偿金36.674.10元,因原告系‘旷工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hua(华)人民共和guo(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條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不予zhi(支)持原告的该主张”---被告未支付原告双休日200%的工资bao(报)酬、被告未支付原告的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被告未和原告商议加班、加班未征得原告同意、被告对原告罚款在先,在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被告提出“旷工除名”是很荒谬的,是想逃脱法律不利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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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13页“针对原告第3项诉请十六年的加班费71,550.00元,因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我除了递交的2010年9月11日(周六)和9yue(月)12日周日两天加班的“生产记工卡“之wai(外),还有多位同事的书面证言及出庭证人,证明单位这些年安排职工加班并未支付加班费;還有2010年6月、7月的两份考勤卡和1999年7月的〈关键工序設备日点检卡〉一份(每日必填写);还有申訴人同企业生产副总和生产部长的关于这些年涉及加班问题的内容谈话录音;还有车间主任开會要求加班的录音,难道这些不是证据吗?这些不ke(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条吗?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實”?法院的判案原則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没听说过“以内部的规章制度为依据”的道理。
四.《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pan(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13页“针对原gao(告)第5项诉请给付两年带薪休假工资4,500.00元因原告wei(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該主张”--事实是出庭证人已經证实该事實,一审法院没有向证人询问。
五.《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13页“针对原告第8项诉请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在2010年11月30日给本人送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本院認為原告‘旷工’的事实在庭审中自认‘2010年8月9日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后,工作了45天就没去了’,被告便因原告‘旷工’予以除名而于2010年11月30日向原告送达De(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从而解除了合同,被告此xing(行)為不违反法律規定,故该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ben(本)案中,就本高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且yuan(原)告亦承认其从2010年8月9日后又工作了45天就没去上班,至被告于2010年11yue(月)30日给原告送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再没上班,原告称被gao(告)zai(在)仲裁期间作出的解除勞动合同無效,没有法律依據,故本院认為被告给原稿送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tong(同)證明书》有效。对于原告的其他主张,原告有义务提供證据,因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擔不利后果”---2010年8月9日原告递jiao(交)解除勞动合同通知时间在先,被告给原告送達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間在后,《lao(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勞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递交的解chu(除)劳动合同tong(通)知后15日内为勞动者辦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所以本人在被告处“又工作了45天”是在等待法律规定的45天时间期限满,并等待用人单位为本人办理勞动關系转移手續。退一步jiang(讲),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勞動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就永遠不能离开原单位吗?离开了原单位就属于“旷工”?按“旷工”处理离职人员,原单位就可以不yong(用)承担法律义务了(如支付加班费、jing(经)济补偿jin(金)、赔償金等等).这样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成為用人单位恶意逃避法lv(律)义务的手段。“當shi(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是一成不bian(变)的法条。〈〈zh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与争议事项有關的证据束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當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六.《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7页“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具的书面证据。被告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有意义,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本院认为该证人未出庭,本院对该证據不予确认。”本人已经递交了证人身份证的復印件,在庭审时xiang(向)法官说明“因证人出差,可以對证人采取电话连线的方法”,但法官说“我们不能确认接电话的人就是你的证人”,所以没有采纳原告的建议。另外,是否证人就一定出庭?这是一個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果是证人就必须出庭,真不知道还要书面证词有什么用。被告质证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向法院口tou(头)提出对该证据可以做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没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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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吉Lin(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7页本人的证据有(1)日生产记工卡两枚。(2)加班錄音证据一份。(3)股权证一枚。(4)加班的日点检卡。(5)出勤卡、考勤卡。(6)书面证人证言一份。(7)国家住fang(房)公积金管理条例。(8)企业内部章程。(9)被告原副总关于安置费的说明。(10)舒兰go-vern-ment文件一份。(11)解除勞动合同证明书。(12)于冬冬书面證言一份(附在日生产記工卡上)。(13)仲裁受理通知书。我有些疑惑,原告提交的這么多的证据,原审法院怎么还说“原告未提供合法有xiao(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什么样的证据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的证据呢?我提供的证据怎么就是“非法wu(无)效的证据”ne(呢)?
“ 被告质证yi(意)見为:证據(1)真實性有异议,被告沒有签署过这個卡。”法官为什么不问问被告,这个记工卡谁来签署?是就原告的记工卡沒有签署还是所有的劳动者每日报上来的记工卡都没有签署?别的劳动者的記工卡都没有签署,為什么单单说原告递交的记工卡没有签署呢?证據(2)证据(3)wu(无)异議。证据(4)不知道谁填写的。不知道誰填写的可以做司法鉴定,看是不是原告填写的不就明白了嘛。证据(5)真实性无異议。证据(6)真实性有异yi(议),证人没有到庭。原告的证人证言,在证人的名字后都附有证人的电话号码,难道法官连da(打)个电话都不能吗?而且法官庭审时也没有提出证人Dao(到)庭。不出庭的证人证言就不是证据?证据(7)无法和原件核对,这是节选。难道《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要看原件吗?可笑。證据(8)有异议,出处没有,不知道来源。企业内部章程是被告的企业内部章cheng(程),被告说chu(出)处没有让人疑惑,是哪里出版的、哪里印刷的吗?那被告是不是比原告更清楚?来源不zhong(重)要,这个《企业nei(内)部章程》是否是Zhen(真)实的不比来源更重要嗎?不质疑《企业nei(内)部章程》是否真实,却质疑来源,,如此逻辑,那原告是否可以对被告提供所有的证據都质疑其来源?证ju(据)(9)有异议,证人没有到庭而且还是复印件。为什么总是要求原告的证人到庭,被告的证人到庭了吗?法律規定了劳动者書面通知yong(用)人单位时解除劳动合同必須是原件,不能用復印件吗?法律上也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证據(10)真实性无异議,但与本案无关。原告提供舒蘭go-vern-ment文件,是说明企业安置费的问题,是原告在递交给fa(法)院的《增加两个诉訟请求》中的一个诉求。证据(11)真实性無异议.证據(12)有异議,证人没有到庭。证据()无异议,仲裁的时候没有涉及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一直在被告处保管,原告已经向fa(法)院书面申请法院采集劳动局保管的那份劳动合同,但法院没有调查采集。“本院认为证据(1)、(2)(4)、(6)、(7)、(8)、(9)、(1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确认,對被告無异议的予以确认,其他有异议上午不予確認。”“无法确认”的就真的“无法確认”吗?法院调查、鉴定做了ma(吗)?為什么“无法确认”的事情最后还成了判决的依据?---就因为“无法确认”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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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6页被告称“企业已经分红,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股权收购事项”。事实上是被告只对在职股东进行了分红,而离职和退休股东并没有分红。而且被告对范晓伟、蔡金冉、李晓铁等股东以每股一千元的低价格进行了股权收购,有收购的事实行为存在。因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离职,被告已经與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尽管是不合法的),原告也有股權收购的书面意思表示,被告就应该对原告的股權收购。《公司法》规定不允许退股,gai(该)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允许抽逃出资”。“股東有股权收购请求权”、“允许以合理的价格對股东的股权收购”,而原用人单位在2001年就强令股东退股是不合法的行为。
十三.赔偿金73348.20元. 按照〈勞动合同书〉第38条“......乙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經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fang(房)公积金管理條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guan(关)规定,企业应当按一定的比例给職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没有gei(给)本人交纳,法律責任在于企業,故要求企业补偿自2006年8月以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交纳的部分,被告辨cheng(称)“已與管理中心协商”却又拿不出“与管理中心协商”的证據,被告又辩稱“多数职工不同意”。該法第28条規定:“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積金单位的职工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正常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住房公積金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国家对这部法律實施的力度。一部法律如果不贯徹、实施,岂不是一张废纸,那么国家还颁布法律有什么意yi(义)?国家对缴纳住房公ji(积)金
是强制性的,岂止shi(是)“已与管理中心协商”“多数职工不同意”讓“家法”代替国法。
十四.2011年6yue(月)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明江来舒兰市人民法院就法院工作征询人大代表意见,吉林市级人大代表李玉华、盛亚杰、乔国章(本案被告)等參加,舒兰市人民法院原院长張福洪接待,在舒兰市人民法院因为被告延期開庭前,身为一起案件被告的乔国章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去法院以工作的名义,无论是“調研”“视察”还是“听取”“走访”等等都是不合适的。乔国章作为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an(案)件开庭前去审理此案的法院“指导”工作顯然不妥,乔国章没有做到主动回避。人大代表对法院的工作有监督的职能,被告乔国章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显ran(然)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鑒于喬国章的特殊身份,为了体现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本人恳請杨洪伟诉乔国章劳动纠纷一案能否异地审理?(舒兰市电视台在2011年6月8日《舒兰新闻》中做了新闻报道及证人证明此事)
十五.2011年7月7日被告乔国章委托该公司工hui(会)主席范久彬以“办公室主任”的身份出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三方原则”,開庭时原告向法庭提chu(出)質疑,法庭以“他说shi(是)什么职务就是什么职务,我們无法判定”为由,拒绝了原告希望出庭人回避的主張。出庭人也已“企业没有工会,我是办公室主任”辩解。40年的老企业,怎么没有工会主席?dui(对)方说是什么职务就是什么职wu(务),難道法庭对出庭人的身份不調查?(有音频资料证實委托代li(理)人范久彬为被告處工會主席)
十六.原告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证据采集舒兰市劳动局保管的《劳动合同書》,舒兰市人民法院没有调查、采集。
原告對股权收购请求权、住房公积金、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本人两年的失业保险金、.赔偿金、2010年年终的福利、未发完的安置费等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未經劳动争议仲裁,且因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不符合合并审理,故本院應予驳回”。原告認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lao(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因企业改制遺留所带来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司法解释并未说明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这一程序,原告认为为了简化程序、降低劳动者的**成本,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合并审理,这不违反法律精神。
法律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时候这种自由裁量权被无限抻长,这在《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上随处可见,如對被告不利的、bei(被)告质疑的證据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对原告不利的、原告虽然也質疑了,dan(但)一审法院“予以确認”,并成wei(为)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yong(用)fa(法)律若干问題的jie(解)释(二)》“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yi(一)致,劳动者請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chi(持)”。原告在庭审时向法庭提出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勞动争议适yong(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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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hao(号)9页,原告递交法院的工资卡,以不予确认此来证明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构成解除劳动合同要件,“ 被告质證意见为:对以上证据来源和真实xing(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無法认定,故不予确认。”事實上在二次庭审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扣除罚款后的gong(工)資卡没有yi(异)议,可见二次庭审时被告的笔录。(原审法院持有)。对出庭证人高艳彬的证言,“被告质证意见为:但是他06年走的,他提的那些在他走之前都没有涉及到。”加班費、企业1998改制安置费、股权收购、双休日不加班罚款等等,这怎么能说“他走之前都没有涉及”“一审法院就这些问题询問该证人了吗?仅听被告一面之词。法院没有就事实调查當然也就“无法认定”。
十.《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8页“被告的第三組证据1.诊断书一份2.《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3.9条规定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4.送达的录象资料。”1.被告提交原告的診断书和原告提交自己的工資条,相互印证了原告在病假期间,被告没有支付原告病假工资,仍然构成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后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賠償金是有理有据的。2..《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3.9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原因在前面已经表述,不在这里详述。3.被告给原告的《解除(终止)劳动he(合)同证明書》没有原告签字,另外下达时间早于〈〈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时間,原告等待劳动仲裁裁决期间被告不能與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不顾这一事实,竟然说“沒有法lv(律)依据”。4.被告对原告送达的录象是原告等待劳動仲裁裁决期间,这样的证据合法吗?另外录象里有舒蘭市北城*****出警制止被告的行为(偷錄),存在着争议,这樣的证據合法吗?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该证据一直有异议(详见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的庭审笔录).《吉林省舒兰shi(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11页违背事实却说“原告对该录像的真实性无异议”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不合法的证据,舒兰市人民法院却对该“證據”“予以确认”。
十一.虽然企业以内部的规章制度wei(为)由,拒发给原告福利,但在原告离职之前企业還有200万元的安置费没有发完(包含离職人员的安置费)。企业负责人說此笔款项已计入企业的公益金,而公益金的用途主要是为企业员工谋福利。另外,离职前企业未对原告的股权进行收购,原告还是名义上的公司股东,原告每份股资在企业的生产經营中还继续发挥着舉足轻重的作用。再加上离職股东对应得福利的证词、证言,所以原告主张离职后的福利待遇是有法律依据的。
十二.企业与劳动者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本人主张双倍工资。既然《勞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的规定,就应该依法适用前者的规定。由此而言,与劳动者签定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直到条件成熟,yong(用)人單位就必须履行,无从选择。申诉ren(人)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而且本人bing(并)没有提出xu(续)签固定期xian(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8tiao(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不与劳动者簽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無固定期限劳dong(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企业2010年11月30日给本人下達的《解除(终止)劳動he(合)同证明书》“原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一欄中写有“无固定期限合同”,这说明本人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從本人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止,企业并没有同本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原告已经向一審法院书面递交了对被告递交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司法鉴定,法院没有对该合同的真伪进行鉴定。




回复 5楼2012-06-24 13:58ju(举)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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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640号8頁“(1)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tong(同)的通知;(2)舒兰市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員王亚剛,说原告的身份证号码yu(与)被告档案里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拒绝支付原告失业金的文字材料一份。造成了本人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了失业保險,可是却在下岗之后领不到失业救济金的情况。因此原用人单位应该赔偿本ren(人)两年的失业保险金8568.00元.被告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異议,當時原告提交的是复印件,被告要求提交原件原告没有提供,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解除的意思。”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在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不好使,fa(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原告认为,既然是一个《通知》,告之给对方的目的已經达到了,同书面表述是否原件和復印件无关。“证据(2)有异议,与本案无關。本院对证据(1)予以确認,对证据(2)不予确认。”原告在王亚刚出具的文字材料上附该人的电话號码,打个电话都能证实的事情,原告无法理解一审法院为什么“对证據(2)不予确認。”?
上诉人:杨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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