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米培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6/28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招商引资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7-3 21:4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招商引资而由镇Z F要求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贷款担保,后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无果,两原告宋某、温某一纸诉状将镇Z F告上法庭。6月28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镇Z F偿还两原告6.5万元。     2005年,案外人万某购买江西诚信纸业,作为镇Z F招商引资的项目,为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镇Z F要求两原告为万某贷款39万元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万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06年,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万某还款,两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万某未自动履行,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两原告工资,截止2011年元月,共划扣6.5万元。     2009年6月,镇Z F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声明,关于两原告担保之事,由Z F负责,相关经济责任不应由两原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因被告不能作为保证人,而两原告分管招商引资工作,故当时确实存在被告要求两原告为万某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的原则,原告是为被告向万某提供担保的,故被告应对两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 黎虹
沙发
发表于 2011-7-3 22:44:42 | 只看该作者
是些什么项目啊

秀米网|联系方式|秀米培训网

GMT+8, 2025-5-7 02:02 , Processed in 0.171875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