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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制止济南铁路中院的法官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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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4:55: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谁来制止济南铁路中院的法官违法执行?

在济南铁路中院重审期间,原合议庭法官(注:法官名字红色加粗)(张鲁平、张建峰、王维东)(执行法官苏建华、书记员董波)不应当作为重审的法官,承办法官作为原合议庭成员也不应当成为书记员。

2011年8月16日,金乡县Z F、43户居民向山东高院申请再次复议。

2011年8月30日,金乡县Z F、43户居民向山东高院递交了申诉书,申请再审并立即中止执行。

不知济南铁路中级法院有何“动力”竟敢如此明目张胆地违法执行。违法执行人员就不怕违法犯罪吗?--------济南铁路中院违法强制执行,拍卖处分非属被执行人津汇公司的土地,致使案外人43户居民的土地惨遭侵害。请济南铁路中院立即纠正限金乡县国土局15日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等不当执行行为。

我们43户居民紧急呼吁,还我土地!还我家园!济南铁路中院违法拍卖使用权不属于被执行人金乡县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该16.7亩土地属于我们43户居民,我们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法强令金乡县国土局在15日内为非法拍卖的竞得方办理土地过户。谁来管管济南铁路中院的违法执行?

因原告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金乡县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济南铁路中院于2010年3月10日向金乡县国土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了金乡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乡津汇公司)的土地73595平方米(合110.4亩)。2011年1月,济南铁路中院向金乡国土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称金乡津汇公司的11118.40平方米(合16.7亩)土地已于2011年1月4日拍卖,买受人为济宁房利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总价款为650万元。2011年8月23日,济南铁路中院又向金乡县国土局送达了(2009)济铁中执字第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限金乡县国土局在15日内将11118.40平方米(合16.7亩)土地过户到非法拍卖竞得人济宁房利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物权法》第139条明确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金乡津汇公司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不享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铁路中院查封并拍卖尚未登记在金乡津汇公司名下的土地是非常错误的。

在济南铁路中院要求金乡国土局协助执行期间,金乡县Z F多次向济南铁路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济南铁路法院仍然置金乡津汇公司不享有11118.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这一事实于不顾,尤其是公然对抗山东省高院(2011)鲁执复议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关于“济南铁路中院拍卖的11118.40平方米(合16.7亩)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该土地现状仍由43户居民占用使用,铁路中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济南铁路中院的裁定,发回重新审查”的指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践踏亵渎法律,拒不纠正。

我们43户居民曾多次以 “案外人异议”、“人民来信”、“集体申诉”等形式向济南铁路中院及上级法院——山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强烈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

我们众多居民2011年7月21日已经向金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乡县人民法院判令:金乡国土局与被执行人金乡津汇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涉11118.40平方米御景花园第三期未建工程土地部分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同时,我们众多居民已经向济宁市Z F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金乡县Z F就本案所涉土地11118.40平方米使用权部分的批复。

请求山东省高院纠正铁路中院的错误裁定,裁定撤销济南铁路中院2011年8月1日(2009)济铁中执字第453-10号《执行裁定书》、(2009)济铁中执字第453-7号《执行裁定书》、(2009)济铁中执字第453-8号《执行裁定书》、(2009)济铁中执字第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年8月23日送达),裁定拍卖处分无效。

在如今国家和Z F提出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关注民生的社会背景下,济南铁路中级法院的执行该案的法官竟然如此公然的违背法律规定,视国家政治和法律规定为儿戏。故我们43户居民集体申诉,请求上级法院裁定济南铁路中院裁定拍卖处分的裁定无效,以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张遵现、 周延存等43户居民(案外人、涉案土地占有使用权人):刘成英、程惠荣、杨学英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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