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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惯偷抢劫民工20元 被判四年罚金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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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2:5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盗窃多次被判刑却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深夜抢劫民工仅有的20元。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黄某平于1975年生,其在1998年10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刑满释放;释放后不久,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黄某平因盗窃多次被判刑却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邪路上越走越远。在2011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平在街头游荡,在走到遂川县草林镇政府前文化公园工地的时候,趁无人之际进入工棚伺机窃取财物,却发现工棚内有一民工在睡觉,遂上前对其采取殴打、搜身及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抢走其身上仅有的现金20元及身份证一张,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 中国吉安网—吉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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