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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公司松脂油金额达40余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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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22:03: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江西一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与勾采松脂承包人以及当地一农民三人合伙盗卖公司所有的松脂油,先后作案十二次,涉案金额高达40余万元。日前,经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职务侵占案件,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曾某、李某有期徒刑各三年,缓刑五年,并各没收财产2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江西一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曾某、山场勾采松脂承包人李某、农民周某三人合伙,于2010年7月至11月期间,先后采取将该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松脂油盗卖的形式作案十一次,以他人的松脂的名义卖给该化工有限公司的形式作案一次,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

    案发后,曾某、周某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亦属于自首。三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认为,曾某、李某、周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鉴于三人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对曾某、李某、周某三人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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