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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湘起诉医院侵犯肖像侵权案终审 获赔五万 [打印本页]

作者: 拓变    时间: 2013-4-8 15:26
标题: 李湘起诉医院侵犯肖像侵权案终审 获赔五万

李湘起诉医院侵犯肖像侵权案终审 获赔五万
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于“电波拉皮”“美白针”,甚至“**修复”广告后,主持人李湘将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为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李湘获赔5万余元。
电视节目主持人、影视演员李湘起诉称,2012年4月,她发现为佳时代公司在其下辖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自己多幅照片用于“电波拉皮”“美白针”等美容整形类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甚至用作“**修复”等女性私密整形术的商业宣传,而上述医疗手术的广告主和受益方为宏康医院。
李湘认为,为佳时代公司和宏康医院的行为对她的肖像、名誉造成了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作为一位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李湘说,为佳时代公司、宏康医院未经她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已经涉嫌侵犯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使她蒙受了诸多误解,对她极不尊重。她起诉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要经济、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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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佳时代公司称,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为网友提供整形美容资讯及基本常识等科普知识,为整形美容专家和网友提供互动平台,网站没有任何商业运作,访问量小,没有形成很大影响力和知名度,李湘照片没有用作商业广告和商业宣传,也没有将照片与李湘姓名作一一对应,更加没有明示李湘为宏康医院代言人。所以并没有对李湘侮辱诽谤,也没有降低李湘的社会评价。宏康医院称,其并不知晓为佳时代公司非法使用李湘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为佳时代在其下辖网站的网页中的主要内容系宣传、介绍宏康医院的情况,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因此,为佳时代公司、宏康医院未经李湘许可,使用李湘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侵害了李湘的肖像权,并对李湘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构成了对李湘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结合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及为佳时代公司、宏康医院的营利情况等因素,判决两被告在网站首页上显著位置连续7日刊登致歉声明,澄清事实,为李湘恢复名誉,向李湘致歉并赔偿52200元。
判决后,宏康医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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