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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变更权的提出以及执行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东 米    时间: 2018-10-23 17:55
标题: 工程变更权的提出以及执行问题?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人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人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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