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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起诉海龙电子市场等四公司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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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4:5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周杰伦。(资料图)
网易娱乐9月13日报道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周杰伦起诉被告北京海龙电子城市场中心(以下简称海龙中心)、深圳市爱可西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可西谷公司)、北京星联众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联众达公司)、北京百事恒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事恒兴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原告周杰伦诉称,2010年1月28日开始,爱可西谷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举办“ICOO代言大猜想有奖竞猜活动”,在此活动中,周杰伦的肖像和姓名被广泛使用。2010年3月17日该活动结束后,该公司宣称其最终确定聘用周杰伦为其生产的MP3等音乐产品的代言人,该信息发布后被各大中文网站作为新闻和广告进行宣传,并不断被转载。此外,爱可西谷公司还在其网站广告宣传、产品包装、开机界面上使用周杰伦的肖像和姓名,使消费者误以为周杰伦已为其产品代言。事实上,该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代言关系。2010年6月3日,周杰伦委托代理人在海龙中心经营的海龙电子城二层的百事恒兴公司和星联众达公司摊位购买到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其是享誉两岸三地的台湾艺人,其肖像和姓名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牟取经济利益。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获得非法利益,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并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在发行过侵权信息和报道的报刊、网站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取证费用,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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