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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法院彩礼纠纷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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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8:4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江西省兴国县与永丰县相邻,经人介绍,兴国县南坑乡的刘小东与永丰县君埠乡女青年李小芳相识。经过数次接触,双方都比较中意对方,家里面也均同意此门婚事。于是男方开始送彩礼,一来二往,各种礼数到位后,男方共计给付了两万多元彩礼。

  2010年农历正月,小刘和小李一起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经相处一段时间发现因双方性格不和,于是女方提出分手。分手后,双方就返还彩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男方诉至永丰县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登记结婚却同居过一段时间,婚约的解除对男、女双方都有一定的伤害,但相对女方的伤害要大些,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综合本案案情判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两万元的80%。


  (罗雪)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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