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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村妇输液命丧诊所 医生按协议须赔偿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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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09:0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女子李某因轻微感冒而输液,乡村医生张晓本来应当看护,但他因家中没有米就外出碾米,导致李某对药物过敏死亡。张晓答应赔偿9.5万元私了,但支付了5万元后拒绝再给付余款4.5万元。

  日前,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晓给付李某家属4.5万元,违约金4500元,共计4.95万元。

  病人输液时 医生外出碾米

  2010年3月26日,村妇李某因感冒去乡村医生张晓诊所里医治,张晓立马进行了简单的检查。因李某只是轻微感冒,因此,张晓就帮她输液。后来,张晓因为家中的米已经吃完,便去诊所对面的碾米厂碾米,由李某的丈夫张某和女儿张某某守护正在输液的李某。

  随着输液的进行,两人注意到李某的手渐渐肿起来了,这下两人慌了神,丈夫张某立马将针头拔掉,女儿张某某则去碾米场找张晓医生。

  了解到李某的情况后,张晓返回诊所,对其检查了一下,并说没事的。张晓给李某打了一针“丁胺卡那”,并嘱咐张某去买药。随后,张晓又继续去碾米了。

  村妇一睡不起 家属索要赔偿

  因为李某说不舒服,要休息,女儿张某某就带母亲到诊所里屋的床上休息。过了一会儿,女儿张某某发现母亲竟然没有了声息,这么一睡就离开了人世。

  李某的家属听到噩耗后情绪激动,他们认为,张晓医生在病人输液时不该出去碾米,对他的用药也有很大质疑,因此不肯将李某的遗体拉走,要求给一个说法。张晓迫于无奈报了110,但未书面提出尸检申请。

  后来,在村委会组织和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

  协议书约定:由张晓给付李某家属精神抚慰金9.5万元,并约定2010年3月27日付两万元,次日付1万元,2010年6月30日前付2万元,2010年农历年底付2.5万元,2011年农历年底付2万元。所有款项由村委会主任转交并留有收据,此事便不再追究。

  协议书还约定,若张晓违约,则加罚所欠部分金额10%的滞纳金。

  医生拖欠赔偿金 法院判决须全赔

  思量再三后,张晓认为,张某在看护过程中自行拔除输液针头,终止输液,病人当时无不良反应。治疗结束后,李某在床上休息时出现病情并死亡,与其无关。另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是在李某死因不明、李某家属不接受尸检、停尸在其家中超过24小时以上的情况下才被迫签署的,因此,张晓于2010年支付了5万元后拒绝再给付余款4.5万元。于是,张某和张某某将张晓告上法庭,要求其将欠款4.5万元付清,并承担4500元的滞纳金。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医疗纠纷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张晓应当依约履行。张晓称该协议系胁迫所签与事实不符。双方发生纠纷后,张晓已经报了警,公安民警也到达了现场。因此,双方达成的这份协议是在村委会干部和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形下签订的,通常情况下,不存在胁迫,且张晓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其抗辩不能成立。为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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