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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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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4:2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中国新闻网)
   这些年,“临时”一词很是流行,这个“临时”、那个“临时”的,在各个部门“开花结果”,其效果特别的如领导之意,让一些单位屡用屡爽,甜头如美酒一般,成了推却责任的挡箭牌。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给两个**犯定的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令辽河鱼迷糊了,这是个啥概念?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可以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搞不明白,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为什么不是轮奸?难道就是因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谅解是怎么得到的?相信“金钱封嘴”的肯定的。如果这个判决能成为一个新的榜样,那以后再出现这样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否也要得到“从轻处罚”呢?要是在这样,可以再全国推而广之,以便广大犯罪分子都去进行“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将女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了她,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什么是“即时性”?就是即时就发生性关系。临时性的犯罪就可以“从轻判决”?那哪个犯罪不是“临时性”的?是否都要可以轻判?
   其犯罪算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那判了3年,笔者想也应该是“临时性的即意判决”。
   协警,就是协助警察执法,可以叫做“临时性”协助执法,但犯了罪咋还能变成“临时性”犯法呢。
   “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真是一个好榜样的**犯,不愧是协警出身,被害人不报案不追究,自已就去主动投案自首,这样的**犯真的天上难找、地下难寻。辽河鱼看对他们根本都不用判刑,理应树为投案自首的楷模进行宣传,还要发点奖金为好,以资鼓励。要是判刑,也应该是判三缓二,这样才显出我们的人性化判决。
   联想到那个因爬树偷看女人而被判**的男人,要是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创造的法院,怎能会被判为有罪之人?可怜你生错了地方,这不怨你。
   看看女人都能判罪,这个两人同时**一个女人的案件,却判了一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实在是高。不服法官的创造性是不行的。
   绝地相信这“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很快就能与“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等吧,成为网络流行词语。
   按此“临时性”,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可以想象,我们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沙发
发表于 2009-11-8 19:09:19 | 只看该作者
这没关系啊,大家可以去把那个法官家的女儿和妻子也“临时性”一下啊
板凳
发表于 2009-11-8 19:48:2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有这个事情啊,没听说么{:1_193:}
地板
发表于 2009-11-9 18:25:30 | 只看该作者
临时回一下吧写下,写下这新闻的腾讯写手你的责问终于有影响力了。
法官竟然创造成新鲜名堂了,这下成了发明家了,真是“可造之才”哟。
中国法律(**就是犯罪的主观)竟然由这种人玩弄,临时性地发明新式名词,这不是践踏法律吗。
现在上级法院要求该案重审,临时的嘛要改正了。
5#
发表于 2009-11-11 13:16:15 | 只看该作者
临时性地路过
6#
发表于 2009-11-11 13:30:33 | 只看该作者
临时性地顶一下
7#
发表于 2009-11-11 14:22:16 | 只看该作者
临时性拿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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