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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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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22:25: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保证人在银行有10万元存款,竟然还向法院执行法官说自己无法履行保证能力。3月1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李斌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4.5万元至该院执行专用账户,顺利执结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06年5月,李斌作为保证人为李涤松担保在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万元用于经营农产品销售,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到期后,李涤松并未如期偿还贷款。2009年7月,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涤松偿还贷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斌对此承担保证责任。2009年11月4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涤松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贷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斌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李斌在中国邮政银行有定期存款10万元,但被执行人李斌竟当执行法官面称其家庭经济很困难,几个小孩读书负担太重,无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希望法院能够暂缓执行。但当执行法官告知已查明其银行有存款10万元,并且其中4.5万元已强制划拨至法院时,被执行人李斌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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