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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志遗产继承纠纷—陈李泽成的继承人身份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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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0:2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忠志遗产继承纠纷—陈李泽成的继承人身份毋庸置疑

近日,有关于已故著名画家陈忠志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在网络上闹的沸沸扬扬,一场本应在法律框架内尽快了结的案件,却在一些心怀叵测的人的操作甚至恶意炒作之下,愈发变得面目全非。

关于网络上质疑继承人陈李泽成身份的观点,作为一个全面参与本案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个有良知的人,我觉得有必要在这里正本清源。

首先我认为,出于对逝者的尊重以及对生者的保护,我们没有必要再在这里抓住陈老师的个人感情生活以及数十年前的琐碎生活小事而喋喋不休,而且我相信除了亲身经历过那些事情的人,也没有人有资格对那些往事评头论足。因此我们应该回归问题的本身,让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

其次,有人提出证明陈李泽成身份的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没有法律效力一观点,我认为这完全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读。关于这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效力认定,我想在这里针对网上有人提出的几个质疑点,作出我的解读:

一、关于作出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情况。

2008年7月10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陈忠志和陈李泽成做亲子鉴定。前去取材人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人余兵、薛慧霞等一行5人。

2008年7月16日鉴定中心出具了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该报告书记载: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经计算陈忠志与陈李泽成的相对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根据遗传学原理,陈忠志与陈李泽成有生物学亲子关系。鉴定人张洪波、余兵、李生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质证时,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出具余兵证明:“我单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陕西省司法厅审核依法获准登记和执业、取得由司法鉴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我中心(2008)鉴字(20081213号)报告的鉴定人张洪波、李生斌我本人均有陕西省司法厅获准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我中心对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对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合法性分析

(一)委托程序符合规定

本案中委托人及委托程序完全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的各条款规定。

(二)亲子关系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做此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首先,该《批复》是指导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亲子鉴定活动的意见,故此《批复》中所指双方当事人必然特指原告和被告,而本案中所提及的鉴定报告,并不是在诉讼中做出的,故此,该鉴定报告并不是《批复》所调整的对象,具体到本案,鉴定申请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通知孙杰。其次,鉴定行为涉及的最直接的鉴定当事人陈李泽成,所以,即便是参考《批复》,那么有陈李泽成同意做亲子鉴定已经足够。

(三)鉴定过程中提取检材均合法有效

1.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指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这里所指“法律”应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应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多再加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此可见,显然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即司法鉴定机构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过程中,对于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仅仅是作为业务指导,并不会因为司法鉴定过程中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而导致鉴定行为无效或需要重新鉴定。

2.鉴定中心由一名鉴定人和一名工作人员与委托人及肖晖到现场取检材,足以保证提取检材的真实性,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是司法鉴定活动对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的基本要求。如果鉴定机构自己收集检材,其基本要求就是真实。本次鉴定活动已经足以保证收集检材的真实性,首先鉴定机构两人参加,还有委托人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的律师丁军,陈忠志的女婿肖晖,鉴定当事人陈李泽成的母亲李力均参加,足以保证检材提取的客观真实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此条规定仅仅在此部门规章中有规定,但鉴定中心到现场提权检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此,有人以鉴定中心提取检材不是两名司法鉴定人为由认为提取检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显然不具备基本法理知识的表现,混淆视听,迷惑公众。

3.本案提取检材时任何人均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通知孙杰到场

首先,孙杰不是鉴定当事人【在前面第二—(一)中已有阐述】。其次,提取检材时没有应当通知孙杰到场的情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本案涉及的鉴定活动并未进行尸体解剖,所以,没有必须通知孙杰到场的情形。

4.鉴定中心是经过批准设立的合法鉴定机构,其社会公信力受到法律和司法机关认可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即作为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均有相应规定予以约束,同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公正性是受到法律、司法机关认可的。故此在司法鉴定人参与提取检材的情况下,无需再由公证人员见证司法鉴定人的行为过程,这样不仅是对司法鉴定行业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四)鉴定结论经过质证,鉴定人已经接受法官和案件当事人的质询,鉴定报告依法能够作为定案的科学参考依据

2009年12月21日,鉴定中心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写了鉴定过程,并声明:我中心对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010年1月5日下午15:00,在审判员蒋智、李娟的主持下,有余兵、薛慧霞、云雁(孙杰及陈春雨的代理人)、闫玉新(陈李泽成代理人)均参加的情况,鉴定人余兵接受了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至此,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依法应当作为定案的科学参考依据。

三、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不存在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纵观鉴定报告全部内容及后续质证说明过程,鉴定报告显然不存在本条规定(一)、(二)、(三)、(五)的情形,尤其第(五)种情形,依然是“法律规定”才构成重新鉴定的情形,即司法鉴定过程中即使没有严格按照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其他规定,也并不是当然的构成重新鉴定的情形。唯一有可能的是(四)中的情形,但也只能是其他诉讼当事人即孙杰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并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孙杰能够提出的合理理由至少有一个效力相当的证据与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结论相矛盾,因为该鉴定结论是DNA遗传基因鉴定,而每个人的DNA排序是终生不变的,现在陈忠志的DNA排序已经明了,那么孙杰完全可以用陈春雨的DNA排序与陈忠志的比对,如果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则说明陈春雨与陈忠志是父女关系;如果不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这时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陈忠志现在得出的DNA排序有可能不是来源于陈忠志本人;另一种是陈忠志的DNA排序是真的,陈春雨与陈忠志不具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如果孙杰做到了这一点,那么陈李泽成和陈春雨与陈忠志的亲子关系只能再借助陈忠志的其他血亲进行鉴别。但遗憾的是孙杰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四、事实证明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结论应当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最后一段话: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就本案陈李泽成身份而言,孙杰对于陈李泽成作为陈忠志的唯一儿子参加传统守孝、摔盆、下葬,作为继承人与孙杰共同参与公证证据保全签字,其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同时有陈晓鸥及其丈夫肖晖曾经抚养过陈李泽成至小学毕业,陈忠志的学生刘书然的亲眼见证,陈忠志家族中所有成员对陈李泽成的认可,李力单位同事在陈李泽成成长的见证。这些事实均证明陈李泽成就是陈忠志的儿子。这也印证了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00812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合法性不容置疑,陈李泽成的继承人身份不容置疑。

作者:闫玉新,陕西省律协公司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香港中文大学EMBA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宪政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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