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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位歌手献唱缴税近39万 刘欢一人交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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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10:51: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鲁中晨报6月28日报道 今天,记者从山东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科苑税务所了解到,前期在淄博市举办的一场大型演唱会上,该所跟踪服务,成功代扣首笔明星演唱个税。演唱会共入库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389785.50元,其中刘欢个人缴纳366176.47元。
6月23日在淄博市体育中心体育场举行一场大型演唱会,来自大陆著名歌唱家刘欢、“大衣哥”朱之文,来自香港的影视歌三栖明星钟欣桐和来自台湾著名歌手郑智化、邰正宵等十余名歌手纷纷登台献艺。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科苑税务所获知其演出信息后,派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到主办方了解情况,并积极提供纳税辅导服务。在演出前,会同张店区地税局法规和征管部门对照每名演出人员的演出合同,准确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此次演唱会,共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389785.50元,其中刘欢个人缴纳366176.47元。
据了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而劳务报酬所得基本税率是20%,减除20%的费用后超过2万元的加征5成,就是在20%+10%(20%的5成)。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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