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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中院枉法再受审受輿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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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12:0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简介:贵州六盘水中院历经八年,几经审理后,对兴鑫矿业因煤矿股权贵州中院在违法启动第二次再审程序后,贵州六盘水市中院结合整个再审过程是这样的:就在前面第一次再审作出终审判决后,当事人岑兴旺向许多媒体的记者介绍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至此告一段落后不久,2011年7月29日,贵州六盘水




贵州六盘水中院歷经八年,几经审理后,对兴鑫矿业因煤矿股權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终于获得了最终結案。然而几经审理,几经上诉,再審理,再上诉hou(后),an(案)件的结果却令所有知情人shi(士)感到惊奇。

距今最的的判决结果來自于中院的二次再审然而这卻是依“领導安排”作出的“最牛判决”

贵州中院在违法启动第二次再审程序后,贵州六盘水市中院结合前几次shen(审)判结果,对此案作出了被稱为史上“最牛判决”的再审判决书。诸多资深法學专家对此提出質疑,有几位甚至评价称像这样的判决真是“闻所未闻”。

整个再审过程是这样的:就在前面第一次再审作出终审判决后,作wei(为)原告的興鑫矿业开始申请执行判决。可是就zai(在)执行的时候,2010年3月2日,贵州市六盘shui(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chu(出)了新的《民事裁定书》,其中以“福安煤礦的再审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为由,重新裁定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再审,并且再次zhong(中)止了上次终审判决的执行程序。于是,贵州liu(六)盘水市中院第二次启動再审。

当事人岑興旺向許多媒体的记者介绍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以案外人申请为由启动了第二次再审程序,但又很快发现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又作出新的《民事裁定书》。之后的2010年9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笔误”:第一,將“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寫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zai(再)审条件”;第二,“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然而在经历了八年的慎重的审理后,最终的判决書上面竟出现了如此多重大的笔误,难怪乎許多法学zhuan(专)家为些惊叹了。

审理至此告一段落后不久,2011年7月29日,贵州六盘水市中院zuo(作)出第二次再審判决书,根据当事人向媒体记者介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的第二次再审根本未经开庭质证,就直接认定了许多重要的、却还没有經当事人质证的an(案)件证据,然而却作出了“第二次再审判决书”,从根本上推翻了前面数年的所有判決结果,竟將煤矿被判归在这长达八年的诉讼过程中从未提及的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go-vern-ment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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