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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轩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起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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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5:2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事起诉书
原告:
住  址:  邮编  电  话:
被告:南京轩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白下区大光路188号锦江丽舍1917室  邮编210000
法定代表人:周洁     电   话:025-68876057
因被告不守诚信、违反装修合同规定,导致原告财产受到损失,现依法上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装修工期延误违约金175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工程款5866.65元;3、开具相应装修工程款发票。4、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3日在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海超咨询房屋装修相关事宜后,缴纳500元装修定金,并于2011年4月19日签订房屋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包料(装修全部材料)、工期60天、总金额为36500元。1、被告工期延误违约。装修工程分为四个阶段(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2)瓦工工程;(3)木工工程;(4)油漆工程及其它。被告2011年4月20日收取原告4000元材料进场费后进行装修作业。施工过程中,装修工序混乱,期间被告也没有按合同规定组织原告对装修工程进行阶段验收。2011年5月16日被告要求原告缴纳了22000工程款后,一直拖延施工。直到2011年7月24日,在原告多次催促下完成装修工程,并收取6000元工程款(最后一笔工程款)。不难看出,整个装修工程延误35天。根据施工合同规定,被告以50元/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总额为1750元。2、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多个项目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实际施工与被告提供的“家庭装潢工程预算表”中规定的施工面积、数量存在诸多不符。(1)客厅成品门套、次卧石膏线条已收款实际未施工;(2)鞋柜、装饰柜规定施工面积3㎡,实际施工面积2.27㎡;(3)主卧油漆规定施工面积5㎡,实际施工面积1.71㎡;(4)开关插座安装规定40个,实际安装29个;(5)折叠门、移门规定施工10.6㎡,实际施工8.05㎡。被告通过减少施工面积和数量多收取工程款总额为1619.65元。3、被告违反诚信原则,施工材料以次充好。客厅、卧室的成品门套、成品工艺套装门,被告在工程预算中未标明材料品种、品牌、材质(天然或者人造材料)及工艺说明,以保质等言语骗取原告签订模糊合同。装修时再以次充好,门的大部分材料用的是薄脆塑料片,与市场上相同价格材料质量相差甚远。被告严重违反了合同诚信的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成品门套、成品工艺套装门主材+人工费1647元。鉴于以上第2、3项被告违约行为,原告取消被告承包总额为4150元的橱柜、地板施工项目。4、被告违规将强弱电路改造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个人。被告违反《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规定,将强弱电路改造转包给一卢姓个人,工程质量无任何安全保障,对原告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违规施工强弱电路改造费2000元。5、厨房水路改造导致堵塞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报修厨房水路无法使用,截止到2011年11月8日前,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工人没空为由再三推诿或者不接电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厨房水路改造费450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收工程款26633.35元,原告已付工程款3250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工程款5866.65元。请求法院公正审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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