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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老板不知道: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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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3 10:3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简介:甲公司的股东乙将公司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没有将公司的按照常理,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2、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面,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的。抛开成本要素不考虑,3、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账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4、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的影响(以前属于企业年检)。公司本来有1000万元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如果公司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1、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2、客户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打到股东乙的账上,说明客户1、《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该条款说明,公司如果将资金打给个人账,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公对私,若转账金额2、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人都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

  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将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lin(临)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險:


  an(案)例介绍


  甲公司的股东乙将公司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没有将公司的營业收入转入公司的账戶。甲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然将1000万元的收入正常入账,且及时进行納税申报,交纳税款。对于甲公司乙股东的行为法律分析如下:

  01税法上的责ren(任)

  按照常理,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求及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没you(有)必要将本来归属于甲公司的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不經过公司的基本账户,直接转入到个人账上,这样會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zhi(值)稅,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对于增值税的交纳上不存在风险。

  2、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面,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De(的)。抛开成本要素不考虑,1000万元需要交纳1000*25%=250wan(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對于企业所得税ye(也)正常交纳的话,dui(对)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風险。

  3、股东从本ying(应)该入公司的账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an(按)照我国税法的规ding(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繳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乙股东的个人股息红利suo(所)得税为200万元。因为股东乙zhi(直)接将本ying(应)入公司的账资金转到个人账,等于股东没you(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偷逃200万元的税款属于重大违法犯罪De(的)行为。

  4、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的影响(以前属于企业年检)。公司本来有1000万元的现金liu(流)入,但是由于股东将本应该入公司的账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少了1000万元的现金,对于年度报告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





  02刑法上的责任

  1、職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職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xing(行)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資产。

  如果公司股dong(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000万,有可能構成职务侵占罪。由于1000万金额比较大,属于嚴重的职务侵占行为。

  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個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過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數额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乙利用自己職务上的便利,若将1000万元的货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1000万金额较大,属于严重的挪用资金的行为。

  03民事上的责任

  1、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假如企業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hua(话),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與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對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導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的组織形式為公si(司)的话,抽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将1000万元返还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

  2、客戶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號直接打到股东乙的账上,说明客户并没有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讲,客户转给股东乙一笔钱,但是公司與客戶1000万元的债權债务仍然存在,对于客户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客户不经过公司基本账号打到个人账上风险大,客户采取这张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04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1、《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戶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萬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①代发工资协yi(议)和收款人清单。

  ②奖励证明。

  ③新聞出版、演出主办deng(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勞务合同或支付给個人款项的证明。

  ④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發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ran(然)人款项的证明。

  ⑤债權或产权轉让协议。

  ⑥借款合同。

  ⑦保险公司的证明。

  ⑧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⑨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⑩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戶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De(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應向其開户银行提供完稅证明。

  该tiao(条)款说明,公司如果將资金打给个人賬,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公对私,若转账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要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要经过中国人民yin(银)行的审批。若给股东yi(乙)转账1000萬是比较困難的。如果转账金额在5万元以下,可以直接转账给个人。但是1000万如此大的金额,在操作上比较困难。

  2、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應按第四十条、第四十yi(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ying(应)拒绝办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應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結算賬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xing(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Zhen(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類银行結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況进行监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銀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you(有)xia(下)列行为:

  ①提供虚假開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開立或撤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開户登记證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③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銀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④为储蓄賬户办理转账结算。

  ⑤違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li(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負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De(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對其开立基本存款賬户的核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從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银行对于公司的账号會進行监管,防止公司账、外账的存在。若公司违反規定对外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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