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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12:28: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少妇被轮jian时因怕弄脏床单,造成对方被判无罪

            29岁的女青年王静(化名),因为老公常年出差不在家,寂寞无聊,半夜独自一人出来吃烧烤。此时,周某(17岁)、周某昌(17岁,某技校在校学生)、韩某(15岁,在校学生)等6名少年也在吃烧烤。看到王静穿着时尚、长相漂亮,便凑过来搭讪。王静看见是几个孩子,有的还穿着校服,便放松了警惕,当时王静正无聊,便与他们闲聊起来。
           周某嘘寒问暖、体贴入微,让王静对周某的印象很好,当周某等人得知王静常年只有一人在家住时,好心的表示,无聊就可以找他们玩,王静内心甚是感激,还请他们喝了几瓶啤酒。
           吃完后,周某的等人要送去王静回家,王静觉得太晚了不想答应,可是架不住对方软磨硬泡,只好答应。王静和6人玩了一会儿扑克,这是周某等人又买来啤酒和王静一起喝。 在将王静灌的半醉后,6人将王静**,还威胁王静不许报警,否则对其不利。
          事后,王静哭了一宿,但是感觉此事太过丢人,又惧怕几人的淫威,而且担心如果此事一旦败露,家庭可能破碎,便没有报警。
          之后的2个月里,周某等人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又先后12次在王静家里、宾馆等处强行和王静发生了性关系。
          直到有一天,王静的妈妈发现王静怀孕了,而这段时间王静的老公一直在国外,所以王静的妈妈就逼问王静,刚开始王静只是哭,在经过王静妈妈耐心开导和强烈追问下,王静才哭诉了自己长期以来被几个社会不良少年胁迫轮奸、还被迫给他们钱花等事情经过。
         王静的妈妈立刻带领女儿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将6人抓获。
         一审判处了周某等人犯**罪、敲诈勒索罪。可是,周某等人的父母重新请了律师,提起上诉,而周某等人在二审中当庭翻供,对法院认定的**罪等矢口否认。
          周某的律师,以两条理由推翻此案
          第1条,一次周某等人在饭店吃饭,其间周某打电话将王静叫来一起吃饭,席间,周某说自己父母已托好了关系准备去当兵,王静还拿出100块钱随份子给周某,饭后周某等人又将王静拉到宾馆发生了性关系。证明王静和周某等人是很要好的朋友,而且王静喜欢周某,因此之后王静与周某发生的性关系纯属自愿,不存在**行为。
         第2条:在王静所述的第6次被周某等人**中,王静称自己被6人合力把光衣服,而后周某等人也全部都脱光了,把她按床上轮奸了。辩护律师就此对王静发问:“当时床上有什么?” 王静:“床单。”辩护律师:“还有什么?”王静:“枕头。”辩护律师:“刚才怎么不说?”王静:“枕头在我屁股下面。”辩护律师:“谁放的?”王静:“周某,他觉得把我腰部垫高点他搞起来方便。”辩护律师:“枕头上有什么?”王静:“纸。”辩护律师:“谁放的?”王静:“我。”辩护律师:“为什么放纸?”王静:“怕把枕头弄脏了。”辩护律师转头对法官说:“询问结束。”然后又说:“既然王静能因为怕把枕头弄脏而自己在屁股下面垫纸,就证明她有能力反抗,身体并没有被完全限制住。因此推断她与周某等人发生性关系纯属自愿。”
          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周某等人无罪,韩某等人也可以回学校上课了。尽管如此,周某因为与他人配偶发生性关系导致对方怀孕,属于生活作风有问题被部队除名,失去了入伍的机会,韩某等人的学校也传尽了韩某轮奸妇女的流言,倒是周某昌、韩某等人无心学习,从此辍学,流入社会。
           但王静仅仅是在感觉到被轮奸已无可避免时,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用纸垫在屁股下面,以防止弄脏枕头和床单导致对方逃脱法律制裁,也实在令人感到惋惜。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沙发
发表于 2011-4-12 13:07:23 | 只看该作者
荒唐的社会,荒唐的事情太多了。
板凳
发表于 2011-4-12 13:30:15 | 只看该作者
什么狗屁天朝,狗屁社会!上次谁不发了个,不配合背叛无期徒刑的麽!
地板
发表于 2011-4-12 13:51:23 | 只看该作者
文章中的女人一点都没戒心,陌生异性都能带回家
再次,文中的女人再被侵犯后不懂的保护自己,任期犯罪分子一得再再而三的得逞
综上所述:此女子不值得同情,她应要为此付出代价
5#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14:0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大九 的帖子

分析的很透彻,这叫自酿的苦酒自己喝。
6#
发表于 2011-4-12 14:1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寒江钓翁 的帖子

女人就不能有破罐破摔的心理
若有了这个想法,她在某种程度上是帮助犯罪分子行凶,她就是共犯
7#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14:3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大九 的帖子

在这个个案上,老夫认为,律师的辩护是有理有据而有力的。
1;此案不能认定**,第一次可能是不愿意,但六次了,女的耐不住寂寞,男的压不住欲火,那就是你情我愿的了。
2;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第一次带到自家,说明女的轻率,为人不设防,干柴烈火,应该意见会发生什么事而没有意见,聊或是放任事件的发生。当男的叫到宾馆时,女的屁颠屁颠毎约必到。
3;如果不是怀孕,女的为了遮羞,她一定还会继续享受下去。
。。。。。。
8#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14:34: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独孤雪 的帖子

人嘴两层皮,反正都使的。
这本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时代。
9#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14:3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生命的晨风 的帖子

此案与彼案有质的区别。
10#
发表于 2011-4-12 14:3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寒江钓翁 的帖子

寒江大叔分析的有理
法院的判定非常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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