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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永丰县天诚步行街房东与承租人纠纷殴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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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13:4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月11日,家住永丰县的袁先生来到本报反映,称2009年11月12日,他花了5万元空店转让费以及4.8万元的店面年租金承租了房东(谢芬连)位于永丰县天诚步行街4号楼14号的店面,用来做精品生意,订立合同期限为5年。自2009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2日止,五年合同期内年租金均为4.8万元不能更改,如袁先生生意经营不善可转让。然而,房东却违反合约,骗取了他38600元的血汗钱。

    袁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丰城人,在永丰县生意没做多久,因经营场所人气差,生意亏本无法维系,迫不得已向房东提出店面转让要求,房东满口同意袁先生转让,但房东提出租期必须从原来的每5年签一次缩短为每4年签一次,租金从每年的4.8万元,增长为5万元。鉴于房东的要求和条件,袁先生作出了妥协。

    今年8月27日,袁先生和下位店面承租人(张俊松)就该店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叫房东到场跟张俊松重新签定了新的承租合同。而房东却向袁先生提出为确保她经济不受损失,顺利拿到店租为由,要袁先生在银行提取2.6万元现金给她作为保证金,并信誓旦旦地向袁先生承诺事后一定返还。因袁先生已把一年(2010年11月12日至2011年11月12日)的租金付清给了房东,今年9月1日,袁先生就把该店面交付给了张俊松经营,固袁先生还剩下72天的店租,合计9600元。“我持有银行取款凭证与房东本人开具的有效收据,另注明在合同上的押金3000元必须返还给我,以上三笔金额总计38600元,现转让人张俊松已把新合同第一年(即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止)的租金5万元付清给了房东,且也交付了3000元的押金,至此房东属重复收取店租和押金,本人曾要求房东兑现当初的承诺返还38600元血汗钱,可房东却以各种借口,说我是为了补偿她的损失自愿给她这38600元”,袁先生对记者说。

    9月28日,袁先生夫妻在永丰县天诚步行街遇见了房东,双方因发生争执,导致袁先生的妻子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并局部软组织肿胀,谢芬连母亲左手骨折。当日,永丰县恩江派出所接到报案。10月12日,记者致电房东谢芬连。谢芬连告诉记者,袁先生转让店面未与她进行商量,私自与下一位承租人张俊松签订了合约并收取了3万元的订金。因违反合约,需满足承租人(张俊松)合约上的租房要求,袁先生自愿将2.6万元补给了她作为损失。

    随后,记者致电永丰县恩江派出所。一位付姓警官告诉记者,袁先生的情况属经济纠纷,不在他们管辖范围之内。而双方在大街因纠纷导致打殴,却在公安机关管辖之内。通过监控显示,双方当时都有动手,都有验伤,目前案情正在处理和调查中。
来源:吉安晚报 作者:见习记者李铁斌
沙发
发表于 2011-10-13 13:47:56 | 只看该作者
和气生财
板凳
发表于 2011-10-13 14:51:07 | 只看该作者
你加油吧  
地板
发表于 2011-10-13 14:51:07 | 只看该作者
哈哈,看的人少,回一下  
5#
发表于 2011-10-13 15:31:16 | 只看该作者
一句话--做生意难!
双方协商解决方为上策。
6#
发表于 2011-10-13 16:08:24 | 只看该作者
不好说
7#
发表于 2011-10-13 16:11:39 | 只看该作者
互相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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