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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法院执行一起合伙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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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22 21:2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永丰县法院在执行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针对被执行人用他人名义在银行存有巨款拒不履行、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同意散伙独占合伙款  

2008年9月开始,永丰县人张理纯与乐安县人张某、杨某等人合伙经营了一家煤矸石厂。由于账目不清,合伙人之间开始相互产生猜忌,致张某、杨某等人提出解散合伙。
但该想法遭到张理纯的反对,因为他一直管理着大家的合伙投资款并拒绝归还款项,这让大家很无奈。

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张某、杨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2月17日,经吉安市中院终审审理,最后判决几人的合伙关系解除,张理纯退还张某、杨某等人合伙投资款共计8.3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理纯未主动履行义务。2011年5月9日,张某、杨某等人向永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他人名义存巨款规避执行涉嫌犯罪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张理纯,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总是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  

后经调查,张理纯已将煤矸石厂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并获得转让款40万元。此外,张理纯还将该款全部存入其一杨姓朋友账户上。2011年6月22日,法院通过查询发现此账户尚有余额30多万元。  

有履行能力,却用各种“战略”规避执行,永丰县法院认为,张理纯的行为已涉嫌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永丰县法院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打击和威慑其他故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正式受理此案进入侦查阶段。
沙发
发表于 2011-12-23 16:14: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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