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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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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13:3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1、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中: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营、私营、外商投资、华侨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
“职工”指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不仅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办理程序及受理时限
(一)、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程序
1、登记、审核程序及受理时限
单位经办人须备齐以下资料到企事业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企事业科应即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③、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2、缴费申报、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①、申报时间:单位经办人员应在每月15日前申报缴费,每年6月—12月份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会计年报及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统计台帐,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业务经办人员将职工基本资料输入计算机后即可办理缴费手续。
新参保单位可以在任何工作日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单位申报缴费的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②、缴费标准: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2004年1月以后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新参保单位按职工当月工资收入申报缴费,以后每年的7月份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本年度7月至下年6月的缴费基数(工资以10元为单位,最高不得高于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③、缴费方式
⑴、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⑵、缴费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缴纳;
⑶、银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银行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⑷、缴费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向未足额或未及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后,逾期仍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自欠缴之日起每天按总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程序:(详见个体参保政策问答专栏)
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需备齐以下资料到个体科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个体科应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为其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核发参保证明。
1、身份证;
2、1寸免冠相片;
3、户口簿;
4、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失业职工、档案被托管人员等自由职业者,凭《失业证》、《托管协议书》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可按个体劳动者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1、统筹内转移:从1998年9月1日起,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须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只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转出或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2、统筹外转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
①、职工转入:应将调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资料交调入地社保机构,并到社保机构财务科查询养老基金到帐情况,将由财务人员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到帐后签字的《养老基金转移单》交业务人员办理。
②、职工转出:凭本人身份证、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和跨统筹地区社保机构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由业务员和财务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由职工本人交调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科通过银行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额。
③、转移内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额为1996年1月至1996年6月个人缴费补记入个人帐户的累计本息,加上1996年7月建立个人帐户后至1997年12月个人帐户中个人部分的本息及1998年1月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职工转出时欠费的,必须缴清所欠的养老保险本息(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后,才可办理转移手续。
(四)、办理退休手续程序
1、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15年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2、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及程序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须备齐以下资料,于每月15日至月底送退管科审核,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符合退休条件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审批,审批后的下个月起可领取养老金。
①、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
②、经企事业科审核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③、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计生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
④、参保人员档案和在参保单位的退休公示表;
⑤、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3、养老金的领取:每月15日后通过银行发放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退休人员凭存折到银行领取。
4、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办理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备齐以下资料:
①、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并呈交复印件);
②、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③、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④、被救济者户口簿、死亡者档案和被救济者劳保卡。
(五)、一次性待遇支付程序
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及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况,核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办理一次性待遇时,须备齐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
②、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③、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
④、农民工回原籍务农的证明。
三、缴费基数稽核的内容和程序
(一)、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2、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二)、稽核程序:
1、提前3日将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提供的资料等事项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不事先通知。
2、应有2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向被稽核对象表明身份。
3、依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被稽核单位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4、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对象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纠正,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沙发
发表于 2010-7-18 15:39:05 | 只看该作者
{:1_185:}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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