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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雇佣六旬老妪加工服装手指受伤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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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5:3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英一直从事着服装加工行业。自2011年10月起,她把60多岁的宁红秀叫到其租住的房屋内,为其加工的服装完成打扣眼、剪线头的程序,双方并约定按件计酬。

  2011年11月22日,宁红秀在工作时不慎将右手指弄伤,后被送往永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王英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

  宁红秀出院后,因需要继续治疗,又花费了医药费137.5元。经鉴定,宁红秀的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构成十级伤残。

  宁红秀要求王英赔偿其损失,但遭到王英拒绝,宁红秀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首席记者程呈 实习生吴璐娉整理)

□断案  法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条件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定作人提供劳务,工作场所、生产条件由承揽人本人提供,且其与定作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雇佣关系是雇主与雇员约定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本案中,被告王英提供机器设备及场所,雇请原告宁红秀为其加工的服装剪线头,后又叫其打扣眼,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故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被告是雇主,原告是雇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是在雇佣工作期间受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王英赔偿原告宁红秀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2057元。(永丰县法院 肖丽华)

编辑: 兆明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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