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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女生被弃尸案”并非孤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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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8:0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报道一上网就激起公愤,而作为评论人,首先需要分析的问题,即“此事件的报道是否失实与夸张”;并且,事件过程若越发彰显“惨绝人寰”的特点,或荒唐到匪夷所思的地步,那就越发需要严谨的证伪分析。











  不指望法治秩序与“心灵呐喊”有效,大家其实也沒别的指望。承接着种种恶行刺激,我们在恐惧中领悟朴素真理:人、制度、法紀、权力,无需完美与完善,只要具有“人性”与“正常”的属性,即可让人免于恐惧、感叹万幸了。
  没发现新闻报道的任何疑点,继而后发的愤怒扎扎实实聚上心头。3月20日,又有多家媒体报道,“涡阳县委宣傳部介绍,该县已成立案件处理领导小组,组织精干力量追查伤害该女子的凶手,同时对失职渎职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对公安干警队伍进行作风紀律整顿”。看到“4名责任人被刑拘”的消息,虽不消心头之恨,但也知道,认定相关责任人犯下渎职罪、呼吁官方严肃追究渎职责任的众多网友,已经让事件发生地的官员初步知晓了事件的严重程度。震動朝野的吶喊,逼迫地方权力机构作出了宜早不宜迟的回应。

  判断人的生死或有无外伤,并不是一件难事,涡阳县处警的警察,连探鼻息、看瞳孔、查伤口这种简单的事情都不做,看到少女蓬头垢面,便“认为这是一具流浪女尸,不是刑事案件。”

“感到无法形容的愤怒!”一位网友说的这句话,反映了公众对“女生被弃尸案”这一恶性事件的共同感受。3月19日,有媒体披露,“派出所处警认作流浪女尸,民政人员拉出县界就丢入沟渠18岁女生遇袭受伤两次被‘弃尸’”。

  据我所知,遇到“抛尸”现场的情况,怎么处置早有一定之规,如保护现场,通知法医到场勘查,人没死的话,立即抢救,人死了,就要送到法医中心。从这案例可以看出,当地警方对早成惯例、常规的规章执行,根本不当回事,从上到下马马虎虎已成习惯。别的不说,縣公安局难道不知此事中没有法医到場吗?谁能说公安局领导班子对此可以不负责任?
  若无太和县警方的勘验与定性、抢救,先被凶手残害又被官方人员残害的女生就死定了,她的家人将终生不得亲人生死的信息,多人将為此而痛苦一生,涡阳县警方和民政人员的野蛮渎职罪行,也等于不曾發生过。此案中两次报案的人,都是尚存恻隐之心、怀抱“人命关天”意识的普通百姓。此情与强烈反弹的网声一起,似乎说明,无论在体制内还是在民间,道德意识與起码规則并非完全彻底地消失或失效。
  社会反响强烈,背后之动因其实是恐惧心理。此案直截了当地证明,公權所托非人、定规无序,同样收获和凶犯犯罪相同的恶果,或比刑事犯罪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有这种警权、民政权、地方治权的存在,谁都不敢断言自己不会遭遇被“弃尸”女生那样的命运。


  看车轻驾熟、顺便托人的样子,当地民政不是抛过一回尸了,大概,“境外抛人”的事做得更多些。境外抛尸、抛人之举,是怎么和他们的“团队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是涉及考评,还是涉及财务金钱、名誉政绩?或是涉及民政部门乃至地方政府的综合利益?这些问题不得不问。因为,某个偶然因素可能造成一个孤立事件、偶然性惨剧,而制度与利益链条的因素,可造就一连串、常规进行中的社会悲剧。
  出現警察如此“草率”的现象,只用“个人素质”的理由解释不了。





  按警方断定的“非刑事案”结论,“无名流浪尸”送火葬场,将制造一个把活人烧掉、永远失踪的“无闻惨案”,而民政人员安排“境外抛尸”,制造“无闻”和“与我无涉”的需求依然强劲,还是形同“杀人灭口”。这里的可怕之处在于:境外抛尸不出自任何个人的私人利益,而是符合“公家”或“民政”要求的正常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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