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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再审 法院找不到被告人难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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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14 11:0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表姐未婚夫涉案,她的67万存款被法院判决没收
她提出申诉,法院却因找不到被告人无法启动再审
《成都商报》记者曹晓乐  (2010年7月8日第10版)
拿着67万多元准备在成都买房的熊英还没选好房子,买房款就被云南警方扣押了,理由是她的“姐夫”邱安平涉嫌毒品案件,该款项属于涉毒财物。之后,该笔钱以邱安平财产的名义,被云南当地法院判决没收。熊英不服提出申诉。昨日记者获悉,云南当地法院准备启动程序再审此案,却发现该案当年被判缓刑的4名被告人已不知所终……
                     表姐男友“出事”她被扣押67万
    2006年,21岁的熊英从老家叙永县到成都打工,并借住在表姐家,同住的还有表姐的未婚夫邱安平。2007年1月23日,正在服装城上班的熊英看到表姐带着几个男人来找她,称“邱哥”出事了,这些人是云南的警察,需要她回家配合一下。
到家后,熊英说那几个警察从她的旅行包中搜出了一本存折和一张银行卡,当得知两个账户里共有67万多元时,就带她到附近一家公安局询问。一天后,她被迫承认了这些钱是邱安平的。第二天早上,几名云南警察带她到银行将这笔钱汇走,并向熊英出具了扣押存折、银行卡、存取款单的清单。没了67万,熊英只得向律师咨询。接待熊英的是段正银律师。
    据熊英说,67万元是一个叔叔资助她买房的钱。银行的汇款记录显示,熊英的叔叔在2006年分两次向她的账户中汇款67万元。事发后,叔叔赶到成都与熊英一起去做了公证,证明了这67万元的来源和用途。同时,段律师也与云南警方联系了解款项的去向。2007年5月30日,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发函回复三点:一是该案是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行使法定职权正在侦办中的刑事案件;二是,依法扣押的涉毒财物有证据证明;三是,民警扣押涉毒款项时,熊英当时积极主动配合,系办案民间正常履行职务行为。
                   4名被告人获缓刑她的67万被没收
   尽管熊英的67万多元因涉及邱安平的案件被扣押,但因熊英不是涉案人员,因此段律师无法参加到邱安平等人的案件审理当中。当地公诉机关指控,邱安平等4被告人于2007年1月初,联系购买麻黄素并运送到芒市,后被警方抓获,4被告人均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
    2007年年底,云南省潞西市法院开庭审理邱安平等人的案件时,一名辩护律师曾当庭询问邱安平,熊英账户中的67万元是否是涉毒资金,是否属于他?邱安平当庭予以否认。2008年1月17日,潞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邱安平等4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均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另外4名被告人还被处以10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处没收财产。该判决后附没收财产清单,邱安平除了在银行被冻结的30万元外,还有现金68万多元,其中就包括熊英被扣押的6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4名被告人都没有上诉,并很快离开了当地。
                 她提出申诉法院再审找不到被告人
    判决生效后。熊英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段律师认为,如果那笔67万多元的资金属于涉毒财物,那么法院就应该判决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但现在判决没收,表明法院认为该笔资金属于邱安平的合法财产。
    德宏州中院审查后作出了(2008)德中刑监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指定潞西市法院再审邱安平等人一案。但由于4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不知所终,法院无法送达再审裁定,更没办法让四人重新到庭接受再审。记者昨日从德宏州中院了解到,现在4名缓刑人员找不到,原审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原审法院的法官称,目前法院正在努力查找4名缓刑人员的下落。

                                专家说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望规定缺席审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刑诉法学者马静华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生效判决的再审应当依据一审程序审理,而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规定,被告人必须到庭,否则不能审理。如果找不到被告人,案子就进入了目前法律规定的死胡同。马教授透露,目前正在修改中的刑事诉讼法已考虑增加缺席审理的规定,但该规定会有严格限定,只针对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
    此外,马教授认为缓刑犯虽然可以在一定地域内自由活动,但仍需配合公安机关监管,如果不定期报告行踪,就属于一种脱逃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抓捕,一旦归案,法院将判决撤销缓刑,处以实刑。
沙发
发表于 2010-7-14 11:16:40 | 只看该作者
{:1_174:}
板凳
发表于 2010-7-14 12:02:20 | 只看该作者
~.~
鼠标不再
三分也到
地板
发表于 2010-7-14 15:14:53 | 只看该作者
{:2_116:}
5#
发表于 2010-7-14 16:26:18 | 只看该作者
{:1_148:}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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