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香烟后却想把烟卖给被盗的店主,三名小青年当场被抓获。6月6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敏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吴晓斌和黄伟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三人并处罚金6千至1万元不等。
被告人杨敏,今年18岁,被告人吴晓斌(化名),17岁,被告人黄伟明(化名),16岁,三人均辍学且无正当职业,在网吧上网、溜冰场溜冰时互相认识并成为朋友。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杨敏、吴晓斌、黄伟明、刘健(在逃)在一起玩时因为想烟抽,又没有钱,杨敏提议去撬县机关幼儿园旁的一家副食品店。四人找来一根钢管去到副食品店门前,合力先后撬开店里的三把卷闸门安全锁,从店内盗走中华、金圣等品牌香烟300余包、红牛饮料4瓶,最后连24元钱硬币也没有放过一并偷走。得手后,四人在一空巷子里将10元以下的烟丢弃,10元以上的烟用箱子装好。
当天中午,四被告人带上烟打车到县城街上准备销赃,在问了几家店无人购买之后,四人来到一家偏僻些的副食品店,恰好这家店主唐某就是四人凌晨盗窃香烟的那家店的店主,他经营了两家烟店,他发现四人卖的香烟条形码与自己刚被盗的副食品店的香烟条形码一致,于是找借口到隔壁店要求邻居打“110”报警,四人发觉异常后想逃走,黄伟明、吴晓斌想从店主手里把香烟抢回而被唐某及邻居当场抓获,杨敏逃离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刘健还在逃。经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及红牛饮料价值548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敏、吴晓斌、黄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55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敏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情况属实有一般立功表现,且被告人吴晓斌、黄伟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又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三人家里均具备监管帮教条件,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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