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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昨日受理会员告腾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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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4 11:53: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扬州网讯 本报昨天报道了我市资深QQ用户“鴻鵠無志”欲状告腾讯公司的消息。据了解,法院昨日做出了立案受理的决定。该案成为我市第一例用户状告腾讯公司的案件。

  记者昨在维扬区法院立案庭见到“鴻鵠無志”时,他正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上签字。“鴻鵠無志”状告QQ的起诉书中未谈及一分钱。其代理律师刘俊称:“作为律师,我也是一个普通网民。腾讯公司这种赤裸裸的‘绑架’和‘挟持’QQ用户是任何一个QQ用户无法容忍的,总得有人站出来。”他还说,不管结果如何,他和“鴻鵠無志”都希望网民知道:当网民网络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昨日上午,“鴻鵠無志”和刘俊已将诉讼材料递交给维扬区人民法院,记者随后从该院立案庭获悉,法院已于当日受理此案。

  【律师说法】

  律师:腾讯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采访中,代理此案的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告诉记者,目前他已初步拟定好“如何去告”,不过在举证上,他还需要多一些准备。刘俊称,此次“鴻鵠無志”状告QQ事先拟定了两套方案。最终,刘俊决定以“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向腾讯公司发起诉讼。

  告侵权

  消费者应自主选服务

  刘俊称,“鴻鵠無志”是付费会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所以腾讯公司单方面、人为地对其使用软件的“选择权”进行干涉是一种违约甚至侵权的行为。   

  但是,在腾讯QQ的服务协议上有这样一条内容:“腾讯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授权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如有必要,修改或中断会以通告形式公布于腾讯网站重要页面上。”刘俊告诉记者,“自行修改”或许能理解为软件的“自动更新”,但“中断软件授权”的内容则需再做商榷。

  刘俊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他说,这对腾讯的免责条款而言是“当头一棒”,毕竟,无论QQ和360谁对谁错,将其“战争”转移到用户的电脑上都难以称之为正确的行为。

  不告违约

  节约诉讼成本

  “‘鴻鵠無志’与腾讯公司存在服务协议,‘鴻鵠無志’向腾讯公司支付了年费,腾讯公司私自暂停服务,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鴻鵠無志’可以选择侵权纠纷或者违约纠纷向腾讯公司主张权利。”刘俊称。

  “但按照相关协议,选择违约诉讼,原告就要到深圳法院起诉腾讯公司,而选择侵权诉讼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本案中侵权行为地是‘鴻鵠無志’的家,可以由我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因此告侵权就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从取证上来看,侵权诉讼也更方便。因此我建议‘鴻鵠無志’选择以侵权诉讼来起诉腾讯公司。”

  通讯员 维法立 见习记者 邵伟

本文转自:扬州网
沙发
发表于 2010-11-14 12:47: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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