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江西省九江市的高某与永丰县的张某登记结婚。2005年7月,两人生下龙凤胎,此后于2009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女均由父亲张某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母亲高某每月可探望子女一次,并对此协议进行了公证。高某回到九江后,多次去永丰探望子女,但每次都是在孩子的幼儿园内简单探望。2010年10月,高某向张某提出接出小孩遭到拒绝。高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高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鉴于高某是外地人,且在永丰无固定住所、无直系亲属、在外谋职,故不宜接小孩外出住宿。为维护公证文书的严肃性,高某仍可每月探望子女一次。法院最终判决高某每月第二个周六可将其子女接出在永丰县城内探望至当天16时,届时由原告将子女送回至被告家,被告有协助原告探望子女的义务。
(中国日报-余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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