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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问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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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3 11:1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股权权益法核算,乙公司直接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A60%股权,通过其设立在开曼的子公司B持有A公司10%股权,2017年,乙公司将开曼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以名义对价按各股东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转让给股东。
甲公司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丙与B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一港元对价取得市值7000万元的A公司股票。
请教各位,这个交易对境内甲公司而言就是获得了联营企业的分配,是否存在纳税义务(如果境外丙公司认定属于国内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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