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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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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3 11:4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1、如果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是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規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1、如果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說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有说法是如果没有,可以按照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稅前扣除,此种说法shi(是)否正确?
  2、“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況说ming(明)”應包含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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