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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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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0-23 20:0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 与TJ36 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的规定,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   
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
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  
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 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 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 以内,
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 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 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c 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按式计算的L 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三、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1)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2)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3)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4)零散居民点: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5)排毒系数: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织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6)特征污染物: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7)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应用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8)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9)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级差为200m。
(10)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Qc/Cm 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提高一级。
(11)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
四、已查到的国内现有以国标或行业标准目录
1.《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175-88)
2.《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1989)
3.《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1989)
4.《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1989)
5.《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未界定的装置按150米要求)
6.《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2012)
7.《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
8.《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
9.《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0-2000)
10.《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4-2000)
11.《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2-2000)
1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2000)
13.《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
14.《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 (GB/T 17222-2012)
15.《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1-2012)
16.《烧结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2-2012)
17.《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GB 18079-2012)
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 (GB18068.1-2012)
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2部分:石灰制造业》 (GB18068.2-2012)
2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3部分:石棉制品业》 (GB18068.3-2012)
2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品业》(GB18068.4-2012)
2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GB18071.1-2012)
23.《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3部分:硫酸制造业》(GB18071.3-2012)
2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6部分:硫化碱制造业》(GB18071.6-2012)
25.《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7部分:黄磷制造业》(GB18071.7-2012)
26.《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8部分:氢氟酸制造业》
(GB 18071.8-2012)
27. 《造纸及纸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纸浆制造业》 (GB11654.1-2012)
28.《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聚氯乙烯制造业》
(GB 11655.1-2012)
29.《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6部分:氯丁橡胶制造业》
(GB 11655.6-2012)
30.《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氮肥制造业》(GB11666.1-2012)
31.《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2部分:磷肥制造业》(GB11666.2-2012)
32.《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GB18075.1-2012)
33.《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
34.《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GB18080.1-2012)
35.《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皮革鞣制加工业》
(GB 18082-2012)
五、卫生防护距离相关资料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六、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建议
(1)国标或部标中已明确的原则上按其执行,但如果根据实际生产技术水平及当地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严格控制排污水平,并在环保前提中明确在其试运行期间加密监测点位及频次,进行复合监测,不能满足条件的要进行必要的拆迁。
(2)对于国标、部标中尚未明确卫生防护距离的,科学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强,其次TJ36 中未有居住区容许浓度标准值的,可借鉴国外一些标准,在与规划相容的情况下,提出必要拆迁及合理调整厂区内平面布置。
(3)对于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污染影响很难用卫生防护距离的办法来防止,只能采用应急救援措施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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