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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飙涨诱人 一房二卖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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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20:53: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在10日内给付王某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3.1万元。

    据悉,2010年10月10日,李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将自已所有的113平方米房屋一套卖给王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视为卖方收讫。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条款,则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子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经三方签名盖章后,当日,王某交纳定金2万元向给中介公司托管。此后,李某看房价一天天飙涨,便反悔,无视合同约定高价将该房出售他人。王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李某双方经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李某将该房卖给他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依合同约定要求李某承担房价10%的违约金即3.1万元的诉请合理,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吉安晚报 作者:刘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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