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米培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社会抚养费去向引关注 计生委赴19个地区督察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08:3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27日,国家计生委发布消息称,该委近日将派出10个督察组,赴19个重点省(区、市)进行督察,重点督察和纠正基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此前,陕西镇坪县怀孕7月的孕妇冯建梅因未交4万元“保证金”,被镇坪县计生部门强制引产的事件,引起了各方质疑。6月26日,陕西省安康市就引产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做出通报,认定镇坪县计生部门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其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的做法也无法律法规依据。

同在当日,国家计生委就立即召开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督察动员会,国家计生委主任王侠要求,要指导基层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所谓社会抚养费由来已久,上世纪80年代初期被称为“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极个别省份改为“社会抚养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到了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地规定下来。

对于数十年来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数额,目前尚无法获得具体数据,不过,这批资金的去向一直成谜。

长期关注计生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万志此前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时介绍,从这些年的情况来看,社会抚养费还是比较规范的进入了地方财政“池子”统一支配,每年也接受审计,“但要把社会抚养费的具体使用情况拉一个清单出来不太容易讲清楚”。

督察社会抚养费征收

解释,是因为“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在实际操作中,2002年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ZF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人口学家、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左学金认为,这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地方ZF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也加大了民众负担。

即将掀起的这轮整顿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风暴,正源于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

6月26日,陕西省安康市就引产事件做出处理决定,7名在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地方官员被处理,其中镇坪县人口计生局局长江能海、曾家镇镇长陈抨印被撤职。

这起事件发酵出对个别计生部门粗暴执法的质疑,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步转移到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质疑。

作为全国计生工作的主管单位,国家计生委决定成立督察组进行督察,据本报了解,国家计生委于6月26日下午专门召开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督察动员会。

不过到本报截稿时为止,尚不清楚19个重点省(区、市)的名单,外界普遍认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高度发达地区可能是督察的重点。

国家计生委主任王侠在此次会议上表示,要加强日常管理服务,不搞集中突击活动,从源头上预防粗暴执法、行政侵权问题的发生。

显然,此次督察或将在一定程度上阻止部分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

征收资金去向成谜

按照国家计生委的要求,督查组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指导基层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即征收和使用分开的原则。

然而,现实中是否严格落实值得关注。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四川内江市县(区)两级审计机关对所辖5个区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的问题较突出,全市4个区(县)共有11344.07万元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直接在预算外财政专户中使用。

《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85%的使用权归县级计生委,具体怎么使用则难以求证。

陈万志说,目前社会抚养费由县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书面单据,委托乡镇、街道征收,按规定要进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但各地执行有偏差,在北方一些地方返还高达90%。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有迹可循的社会抚养费,分别为2009年浙江省公布的8.94亿元,以及安徽省2010年公布的8.45亿元。除此之外,很少有这笔费用去向何方的官方资料,而全国范围内收取的金额也无从确定。

陈万志则表示说,农村取消收取三提五统、农业税后,社会抚养费成为村级唯一一项能向农民直接征收的费用,多收少上缴的违规行为比较普遍,出现了收费不开收据、放纵计划外生育等乱象。

因此,其建议加强社会抚养费监管、规范征收行为,首先要解决村乡财权、事权严重不匹配问题。



永丰也查的到吧,哈哈哈!!!!

秀米网|联系方式|秀米培训网

GMT+8, 2024-5-17 09:31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