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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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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8 10:4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2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一是杨泰华于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上述期间内,杨泰华控制使用“尹某芝”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约3亿元,已卖出股票获利约1433万元。杨泰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杨泰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约1433万元,并处以约4301万元罚款。
  二是陆茜于2010年3月份至调查期间先后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建国门外大街营业部、北京科学院南路营业部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上述期间内,陆茜控制使用“林某勤”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没有北京私家侦探,违法所得。陆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陆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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